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是我國哲學學科的重要學術機構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哲學研究所。歷任所長為潘梓年、許立群、邢賁思、汝信(兼)、陳筠泉、李景源、謝地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沒有專門的哲學研究機構。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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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哲學專業書庫正式掛牌。
<詳情>【摘要】難民定義是難民倫理的基礎性概念?;诠s難民定義的基礎性地位,以公約難民定義而非章程難民定義或區域性難民定義為中心,在道德與現實的沖突層面從緣由視角探究難民定義的底層學理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公約難民定義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存在著不容忽視的沖突。此沖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約難民定義在緣由視角上對難民身份的狹窄限定,體現為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和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因此,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應被追溯為由上述三者相互交織而成的底層學理問題。
【關鍵詞】國際倫理 難民倫理 《難民公約》 難民定義
難民群體的道德訴求受到廣泛認可,國際社會對難民群體有著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這兩者決定了“難民”一詞不僅是一個法律概念、政治概念,更是一個深具道德內涵的國際倫理學概念。什么是“難民”,亦即“難民”的定義究竟是什么,這是一個在深度和廣度上都具有關鍵影響的問題。難民定義不僅直接界定了國際倫理的歷時性內涵與水準,體現了并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人們對難民群體的道德心理認知和道德共情意識,還在現實意義上直接決定著國際行為體在具體行動上施行難民救助的實際對象、范圍、程度和功效。這意味著難民定義必須充分承載其應有的道德期待,應該能夠解釋和涵蓋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
國際倫理學視域的難民定義主要涉及公約難民定義、章程難民定義和區域性難民定義。公約難民定義指聯合國難民和無國籍狀態全權代表會議于1951年在日內瓦通過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下文簡稱為《難民公約》),以及聯合國大會于1967年通過的解除了時間和地域限制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所載之難民定義。章程難民定義指聯合國難民署依據1950年《聯合國難民署章程》或依據聯合國大會授權對視作難民情形的相關描述性界定;但是,“章程難民”不能享有《難民公約》和《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給予難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待遇。區域性難民定義主要指非洲統一組織于1969年通過的《非洲統一組織關于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和部分拉丁美洲國家于1984年在中美洲難民問題國際會議上通過的不具約束力的《關于中美洲難民國際保護的卡塔赫納宣言》所載之難民定義,以及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或特定國家的法定難民定義。
在上述三種難民定義中,公約難民定義是章程難民定義和區域性難民定義的前置性定義和主要引用來源,也是國際社會最廣泛接受的基礎性定義。“由于1951年《難民公約》(及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簽署的國際范圍,這一定義仍然是今天所有難民政策的基礎。”(Barnhisel,p.45)“《難民公約》對難民的定義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為它已經得到一百多個國家的簽署,是唯一的全球范圍的難民協議。”(Hathaway,p.v)公約難民定義不僅在國際社會認受度上非章程難民定義和區域性難民定義可比,而且在功效和價值上也很顯著。從難民甄別與難民救助到難民接納與國際難民機制,皆受公約難民定義的約束。“1951年《難民公約》所載法律定義的實際重要性不能被低估。作為國際社會應對戰后被迫移徙(通常指難民流動——引者注)的基石,此定義拯救了數百萬人的生命。”(Haddad,pp.30-31)基于此,以公約難民定義而非章程難民定義或區域性難民定義為中心進行深入分析與闡述,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盡管公約難民定義在大半個世紀以來持續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它本身的固有缺陷令其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一直存在著不容忽視的沖突。本文并不試圖推論出一種適用于《難民公約》的新定義,而是致力于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的沖突層面從緣由視角探究公約難民定義的底層學理問題,認為此沖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約難民定義在緣由視角上對難民身份的狹窄限定,主要體現為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和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
一、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
《難民公約》“首次嘗試建立一個廣泛的保護難民的國際法律結構”(Islam,p.21),它的難民定義將難民描述為:具有充分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的緣由受到迫害而居留于其本國之外,并且因為這些畏懼而不能或不愿意受其本國保護的人;或者無國籍并由于前述緣由而居留于其以前的常居國之外,且不能或者出于畏懼而不愿意返回該國的人。(see Haddad,p.29)在這個定義中,難民身份的來源被分成了兩類情況,一是有國籍者,二是無國籍者。人類社會在數百年前已進入主權國家時代或民族國家時代,無國籍者現已寥寥,出于特定原因被褫奪國籍的情況也已十分鮮見。因此,對于現今時代的國際社會而言,公約難民定義中的難民身份來源主要適用于有國籍者的情形,難民事件的發生主要存在于難民與其原屬國之間,此亦本文所指難民身份的默認背景。
在公約難民定義中,可能的迫害被限定于五種緣由: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亦即五種迫害緣由。從廣義上看,這五種迫害緣由都具有明顯的政治性色彩,主要體現了“二戰”后國際難民機制初創時國際社會對“二戰”前和“二戰”中納粹德國迫害猶太人的反思與回應。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種族迫害對應著對猶太民族的迫害,宗教迫害對應著對猶太教信仰者的迫害,國籍迫害對應著對非本國人士或敵國人士的迫害,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主要對應著對猶太群體的迫害,持有某種政治見解迫害主要對應著對猶太同情者和反納粹人士的迫害??傊?,公約難民定義歷史性地聚焦于具有顯著政治性色彩的五種迫害緣由,“其基本前提與核心原則是,只要對迫害的恐懼持續存在,難民就應該受到國際法律制度的保護”(Islam,p.22)。
由此,在20世紀50年代的特定歷史背景下,《難民公約》自誕生起就包含著顯著的政治性考量,公約難民定義及其生成也就具有了顯著的政治性緣由,原本深具強道德屬性的難民定義與難民問題,遂受到了過度的政治性界定,并導致了不利的后果。在直接結果方面,將難民身份來源狹窄地限定于迫害緣由,而且僅限于前述的五種迫害緣由,以致在《難民公約》誕生后的幾十年間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此起彼伏的難民潮中,數量相當可觀的難民群體的難民身份無法被確認和接受,這一情況顯然造成了難民定義在道德與現實層面的持續沖突,為公約難民定義和國際難民機制帶來了備受指摘的道德困境?!峨y民公約》的設計者們當時主要從政治性緣由的視角看待難民問題,其主流認知是將難民問題看作一種階段性的歷史現象,以為只要著眼于五種迫害緣由,戰后的和平與重建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消弭難民問題的發生緣由。“各國最初認為難民問題是一個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由于特定原因影響到非常容易識別的人群(即難民——引者注)的問題。”(Haddad,p.31)這種看法沒有充分預見到未來難民身份的來源在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性緣由,遑論世人后來幾十年間親眼目睹的眾多非迫害性緣由。當然,這也意味著以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界定公約難民定義,對大國或難民救助責任國而言在自身短期政治利益上有著顯而易見的好處。那么,基于政治性緣由而被狹窄界定的公約難民定義,就不僅排除了在當時尚未充分顯見的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眾多迫害性緣由,使得公約難民定義以一種著眼于防范類似“二戰”慘禍再生肇端的方式更加顯著地聚焦于《難民公約》所列的五種迫害緣由,還排除了在當時未被納入難民問題視野的種種非迫害性緣由,而且讓難民群體的應有數量受到了人為的政治性限縮,從而使國際社會面臨的難民問題在主觀意識上顯得并不那么嚴峻,進而使難民問題的各責任方在難民救助事務中的壓力、成本和風險都以一種可預期的方式被有意地控制在某種易于接受的范疇內,亦使作為公約難民定義之載體和人類歷史上第一份普遍性難民協議的《難民公約》能夠早些獲得盡可能多的主權國家的批準與加入。在間接結果方面,公約難民定義則出現了目標錯位。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緣由,實質上體現了歐洲中心視角的難民倫理觀。這種觀點大體上認為除卻五種迫害緣由之外,難有其他情形的難民潮出現,尤其在解決了和平問題之后,原本就相對富足的、自然稟賦條件相對優良的、科技領先的、國家總體脆弱度較低的歐洲,就不太可能有其他情形的難民群體出現。因此,在客觀效果上,公約難民定義主要著眼的是適合歐洲情況的、自然風險程度和政治風險程度都比較低的社會結構。而現實情況是,《難民公約》指向的是整個世界,雖然五種迫害緣由確實也存在于某些發展中國家,但是與歐洲相比,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還有著更高機率的來自自然災害、部族矛盾、后殖民時代的不穩定期、民族觀念建構困境以及國家認同危機等多種難民發生緣由。這意味著公約難民定義出現了目標錯位,即由最具道德訴求的發展中國家難民群體錯位到或者依然停擺在早已幾乎不存在的歐洲原發難民群體上,導致公約難民定義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作為主要難民來源的發展中國家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存在持續沖突。
固然,如何界定公約難民是一項高度政治性的工作,如論者所言,“界定難民的困難是不可避免的,因為這個界定行為本身就需要結合政治選擇和道德動機”(ibid.,p.32)。對難民定義的確認,涉及相關各方的難民救助資源投入、國內民意結構、國際道義形象、有形或無形的國家利益得失等。“難民問題實際上具有強烈的政治性:大規模的(難民)移徙造成國內不穩定,導致國家間的緊張局勢,并威脅國際安全。”(Malkki,p.504)因此,政治性考量是公約難民定義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難民之所以需要被定義,難民問題之所以具有強道德屬性,根源上的動因乃在于其強大的道德訴求,亦即其道德性。在道德性與政治性之間的權衡,是難民公約定義的核心課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政治性緣由界定公約難民定義是無可厚非的,但一個被狹窄地限縮于政治性緣由的公約難民定義,則是應受指摘的,在道德上也是難以辯護的。在此意義上,現行的公約難民定義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在更大程度上被國際政治與國家利益所界定而只在較小程度上被國際倫理與道德動機所界定的概念。
二、“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
公約難民定義被政治性地限定于五種迫害緣由的另一面,是其在某種意義上“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毋庸置疑,公約難民定義必須是人道性的,其對難民身份來源的認定必須包含著足夠的人道性考量因素,必然以人道性緣由為發端。公約難民定義的人道性,雖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于其所載的五種迫害緣由中,但這種體現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說,公約難民定義是一種人道性緣由不充分的定義。它既沒有納入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也沒有納入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
對于前者而言,在五種迫害緣由之外,還存在著越來越不容忽視的來自性別認同、家庭暴力、文化歧視、生育歧視、職業歧視等多種迫害緣由。這些緣由與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一樣需要強道德屬性的回應。對于后者——公約難民定義沒有納入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而言,這類緣由與訴求在“二戰”后數十年來的諸多國際難民潮中愈加顯著,在總體上已經構成難民群體的主要形成動因之一。這些動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國家間戰爭或國家內戰亂)類緣由、饑荒類緣由、自然災害類緣由、環境或氣候類緣由,以及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人權類緣由等,而這些緣由與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一樣需要觸發相關各方高價值位階的道德義務。故此,公約難民定義在上述兩個方面的缺失,依然導致了它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符合這兩者情形的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存在著持續沖突。
事實上,從個體或群體的基本生存保障條件的角度來看,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現實境遇者和來自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的現實境遇者,往往都符合人們在難民認知上的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而這種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通常是國際倫理標準更新和國際道德水準提升的現實結果。這種現實結果深刻反映了在《難民公約》誕生后的大半個世紀中,人們對被迫移徙者愈發增多的同情意識和國際社會對難民問題所涉范疇在擴大化方向上的認知與共識。但是,來自公約難民定義所指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同樣頗具人道緊迫性群體的現實境遇,與公約難民定義本應具備的人道性統攝力之間,形成了明顯落差。這就使得人們不禁想到:“考慮到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面臨著各種威脅,為什么(《難民公約》)堅持認為只有那些易受迫害的群體才有資格成為難民呢?”(Wellman and Cole,p.117)因此,公約難民定義的現行界定有時甚至被認為是一種“反直覺結論”(Cherem,p.189),它顯然遠未滿足其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更不可能完成國際難民機制被賦予的應該達致的道德使命,而“這正是為什么即使在今天,來自第三世界的非自愿流離失所者在獲得基于1951年《難民公約》的國際難民法規定的難民地位和難民保護方面仍然遇到如此多障礙的原因”(Islam,p.24)。不難理解的是,因為公約難民定義原本就以明顯的政治性緣由作為其主要界定依據和出發點,所以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現實境遇者和來自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的現實境遇者,在公約難民定義中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注。這意味著本應基于濃厚人道性緣由且本應為強道德屬性范疇的公約難民定義,在客觀結果上體現出來的卻是遠不充分的人道性緣由,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認為是具有諷刺意味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以致于有些論者認為“《難民公約》是一份起草得很糟糕的文件……目前的定義忽略了對生存而言最基本的人類利益”(Vrachnas,Boyd,Bagaric, et al.,p.318)。
為此,在頗具歐洲中心色彩的公約難民定義之外,人們可以看到來自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區域性難民定義在人道性緣由方面的補充?!斗侵藿y一組織關于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在納入公約難民定義的同時,還載明難民身份的認定緣由亦適用于由于外來侵略、外國占領、外國統治以及嚴重擾亂原屬國或常居地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離開其原屬國或常居地以尋求避難的群體(see Gunning,pp.36-37);《關于中美洲難民國際保護的卡塔赫納宣言》則在認可公約難民定義的同時,還載明難民身份的認定緣由,應適用于在生命、安全或自由方面受到普遍暴力、外國侵略、國內沖突、大規模侵犯人權或其他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事件之威脅,而被迫逃離原屬國以尋求避難的群體。(see Wood,p.634)這兩份難民文件在難民定義上,各自或同樣都納入了戰爭(國家間戰爭或國家內戰亂)類緣由、外來力量類緣由、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類緣由,以及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大規模侵犯人權類緣由。雖然這兩份難民文件對難民定義的補充仍然是謹慎的,與現今時代人們投射給國際難民定義的道德期待之間仍然存在著一定的距離,但是畢竟在難民群體現實境遇層面對具有多元可能性的人道性緣由作出了值得稱道的補充。
三、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
更進一步地看,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的沖突層面,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不僅僅體現于政治性緣由和人道性緣由,還更加深層地體現于契約性緣由。故此,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實際上是一個由政治性緣由、人道性緣由和契約性緣由共同構成的三位一體式的底層學理問題。
依據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界定,公民將信任和忠誠投射給國家,國家則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權益保障,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和服務,從而實現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然而,“根據普遍的難民定義,迫害的概念經常與國家的故意行為聯系在一起”(ibid.,p.639)。從公約難民定義對五種迫害緣由的界定來看,種族迫害、宗教迫害、國籍迫害、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迫害,都解構了國家與公民間的契約關系,打破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由于國家方的“毀約”,這個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無法完成和持續。這五種迫害緣由都涉及國家公權力出于種族性的、宗教性的、國籍性的、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性的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性的緣由,將部分合法公民從這個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內的合法公民集合中甄別出來并進行迫害,類似情形意味著國家沒有履行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權益保障職責,這就在實質意義上宣告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已被打破,國家與公民之間在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出現斷裂。“就難民而言,這種(契約)關系已經被切斷……這是確定難民身份的必要和充分條件。”(Haddad,p.33)基于此,公約難民定義的這五種迫害緣由限定,就正呼應了人們對“二戰”爆發緣由和納粹策源緣由的深刻反思與防范,并依然體現著公約難民定義揮之不去的“以歐洲為中心”(Wood,p.629)色彩。這說明公約難民定義默認地將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斷裂視為難民問題的主要產生緣由和難民身份的重要認定依據,內在地強調了難民群體是這個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斷裂的必然結果和基本體現,而難民問題的消解和難民定義的確立,也自然應該從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入手,需要針對作為基礎性概念的公約難民定義強調國家與公民之間在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之斷裂,從而引出了《難民公約》片面契約化地僅以五種迫害緣由對難民身份進行定義。
因此,公約難民定義既有的五種迫害情形,都非常明顯地著眼于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緣由,強調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理據。進而言之,公約難民定義對五種迫害緣由的限定性強調,對國家與公民間契約關系的片面化著重,深刻體現了公約難民定義在實質意義上主要著眼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方面的緣由,而對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方面的緣由則有所輕忽,這或許因為在《難民公約》看來,與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相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能夠更加根源性地表征著國家與公民間的契約關系,也更加深刻地影響著難民問題的發生機制。在此意義上,人們不難看出的是,以五種迫害緣由為限定的公約難民定義,不僅建基于政治性緣由和“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而且在深層邏輯上也建基于契約性緣由,而五種迫害緣由亦可被同樣視為契約性緣由,皆來自難民與原屬國公權力之間的契約關系和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關系在完全或接近完全程度上的斷裂與湮滅。
那么,公約難民定義的契約性緣由方式,在難民群體來源多樣化的現實參照之下,就是一種片面化視角的定義方式。這是因為,一方面,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才構成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另一方面,迫害情形并非只發生于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的閉環中,迫害行為并非只來自國家,迫害情形還有可能來自非國家及非國家權力,亦即非國家迫害緣由。例如,性別認同類迫害就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原因。性別認同類迫害既尚未明確屬于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之五種迫害情形,盡管在理論意義上它可以被視為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但在難民現實境遇層面它還沒有被廣泛認可為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性別認同類迫害又不總是來自國家,因為即使在一個多元化性別認同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難民原屬國,多元化性別認同者仍然可能面臨著來自社會觀念的巨大壓力和不期而遇的社會歧視,這些壓力和歧視既可能構成長期的隱性迫害行為,也可能在某個特定時候演變成為顯性的嚴重迫害行動,而國家法律保護并非總是及時的、在場的和公正的,它也可能是遲滯的、缺席的或無濟于事的。性別認同類迫害的此種可能情形,在為數不少的時候,亦可適用于文化類迫害和家庭暴力類迫害等緣由。換言之,某種緣由的難民面臨的長期威脅或巨大壓力,可能并不來自國家,并不源自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的斷裂,而來自并不鮮見的國家保護力有不逮的現實觀念與社會歧視。再如,某些戰爭(國家間戰爭或國家內戰亂)類緣由、饑荒類緣由、自然災害類緣由、環境或氣候類緣由等,既不屬于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緣由,在很多情況下也不屬于有組織社會的公權力迫害緣由。這類緣由完全可能來自公權力的非主觀意愿,亦非公權力的完全掌控范圍,即非國家迫害緣由。而如此種種,在現代風險社會,已經毋庸置疑地成為越來越常見的難民發生緣由,但是在公約難民定義中并沒有得到應有的充分體現,因此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進一步導致了公約難民定義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之間的明顯沖突。
結語
總之,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緣由限定具有過于明顯的政治性色彩,在客觀后果上映射為某種“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五種迫害緣由限定皆可被歸結為片面化契約性緣由的產物。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導致難民身份來源的狹窄界定和公約難民定義的目標錯位,使公約難民定義和國際難民機制面臨著尷尬的道德困境,亦使公約難民定義成為一個嚴重受限于國際政治與國家利益之約束而只在較小程度上由國際倫理與道德動機所規范和激勵的概念。公約難民定義既沒有納入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也沒有納入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而這些類別的迫害緣由,與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一樣需要強道德屬性的回應,也需要觸發相關各方高價值位階的道德義務。公約難民定義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不符合人們在難民認知上的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導致其“反直覺結論”。在公約難民定義看來,五種迫害緣由打破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國家與公民之間在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出現斷裂,這意味著公約難民定義主要著眼于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緣由,強調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理據;但這是一種片面化的緣由界定和定義方式,因為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才構成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而且迫害情形也并非只存在于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的閉環,它還有可能來自非國家迫害緣由。故此,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的沖突層面,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應被追溯為一個由政治性緣由、人道性緣由與契約性緣由相互交織的三位一體式的底層學理問題。由此觀之,雖然如前文所述,本文不旨在推論出適于現時代《難民公約》的某種新定義,但是對這個三位一體式底層學理問題的探究,有助于解決公約難民定義的道德困境與現狀沖突。人們據此可以前瞻的是,公約難民定義的未來,系于道德與現實之沖突的逐步消解,系于在下述方向何種程度的回應與突破:既有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非國家迫害類的人道性緣由、非迫害類緣由的道德訴求,以及與之緊密相關的道德動機激勵、道德目標定位、對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的自洽式映射。
【注釋】
*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創新工程項目“多元文化時代的倫理共識研究”(編號2021ZXSCXB05)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原載:《哲學動態》2022年第12期“應用倫理學”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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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難民定義是難民倫理的基礎性概念?;诠s難民定義的基礎性地位,以公約難民定義而非章程難民定義或區域性難民定義為中心,在道德與現實的沖突層面從緣由視角探究難民定義的底層學理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公約難民定義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存在著不容忽視的沖突。此沖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約難民定義在緣由視角上對難民身份的狹窄限定,體現為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和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因此,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應被追溯為由上述三者相互交織而成的底層學理問題。
【關鍵詞】國際倫理 難民倫理 《難民公約》 難民定義
難民群體的道德訴求受到廣泛認可,國際社會對難民群體有著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這兩者決定了“難民”一詞不僅是一個法律概念、政治概念,更是一個深具道德內涵的國際倫理學概念。什么是“難民”,亦即“難民”的定義究竟是什么,這是一個在深度和廣度上都具有關鍵影響的問題。難民定義不僅直接界定了國際倫理的歷時性內涵與水準,體現了并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人們對難民群體的道德心理認知和道德共情意識,還在現實意義上直接決定著國際行為體在具體行動上施行難民救助的實際對象、范圍、程度和功效。這意味著難民定義必須充分承載其應有的道德期待,應該能夠解釋和涵蓋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
國際倫理學視域的難民定義主要涉及公約難民定義、章程難民定義和區域性難民定義。公約難民定義指聯合國難民和無國籍狀態全權代表會議于1951年在日內瓦通過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下文簡稱為《難民公約》),以及聯合國大會于1967年通過的解除了時間和地域限制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所載之難民定義。章程難民定義指聯合國難民署依據1950年《聯合國難民署章程》或依據聯合國大會授權對視作難民情形的相關描述性界定;但是,“章程難民”不能享有《難民公約》和《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給予難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待遇。區域性難民定義主要指非洲統一組織于1969年通過的《非洲統一組織關于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和部分拉丁美洲國家于1984年在中美洲難民問題國際會議上通過的不具約束力的《關于中美洲難民國際保護的卡塔赫納宣言》所載之難民定義,以及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或特定國家的法定難民定義。
在上述三種難民定義中,公約難民定義是章程難民定義和區域性難民定義的前置性定義和主要引用來源,也是國際社會最廣泛接受的基礎性定義。“由于1951年《難民公約》(及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簽署的國際范圍,這一定義仍然是今天所有難民政策的基礎。”(Barnhisel,p.45)“《難民公約》對難民的定義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為它已經得到一百多個國家的簽署,是唯一的全球范圍的難民協議。”(Hathaway,p.v)公約難民定義不僅在國際社會認受度上非章程難民定義和區域性難民定義可比,而且在功效和價值上也很顯著。從難民甄別與難民救助到難民接納與國際難民機制,皆受公約難民定義的約束。“1951年《難民公約》所載法律定義的實際重要性不能被低估。作為國際社會應對戰后被迫移徙(通常指難民流動——引者注)的基石,此定義拯救了數百萬人的生命。”(Haddad,pp.30-31)基于此,以公約難民定義而非章程難民定義或區域性難民定義為中心進行深入分析與闡述,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盡管公約難民定義在大半個世紀以來持續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它本身的固有缺陷令其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一直存在著不容忽視的沖突。本文并不試圖推論出一種適用于《難民公約》的新定義,而是致力于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的沖突層面從緣由視角探究公約難民定義的底層學理問題,認為此沖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約難民定義在緣由視角上對難民身份的狹窄限定,主要體現為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和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
一、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
《難民公約》“首次嘗試建立一個廣泛的保護難民的國際法律結構”(Islam,p.21),它的難民定義將難民描述為:具有充分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的緣由受到迫害而居留于其本國之外,并且因為這些畏懼而不能或不愿意受其本國保護的人;或者無國籍并由于前述緣由而居留于其以前的常居國之外,且不能或者出于畏懼而不愿意返回該國的人。(see Haddad,p.29)在這個定義中,難民身份的來源被分成了兩類情況,一是有國籍者,二是無國籍者。人類社會在數百年前已進入主權國家時代或民族國家時代,無國籍者現已寥寥,出于特定原因被褫奪國籍的情況也已十分鮮見。因此,對于現今時代的國際社會而言,公約難民定義中的難民身份來源主要適用于有國籍者的情形,難民事件的發生主要存在于難民與其原屬國之間,此亦本文所指難民身份的默認背景。
在公約難民定義中,可能的迫害被限定于五種緣由: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亦即五種迫害緣由。從廣義上看,這五種迫害緣由都具有明顯的政治性色彩,主要體現了“二戰”后國際難民機制初創時國際社會對“二戰”前和“二戰”中納粹德國迫害猶太人的反思與回應。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種族迫害對應著對猶太民族的迫害,宗教迫害對應著對猶太教信仰者的迫害,國籍迫害對應著對非本國人士或敵國人士的迫害,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主要對應著對猶太群體的迫害,持有某種政治見解迫害主要對應著對猶太同情者和反納粹人士的迫害??傊?,公約難民定義歷史性地聚焦于具有顯著政治性色彩的五種迫害緣由,“其基本前提與核心原則是,只要對迫害的恐懼持續存在,難民就應該受到國際法律制度的保護”(Islam,p.22)。
由此,在20世紀50年代的特定歷史背景下,《難民公約》自誕生起就包含著顯著的政治性考量,公約難民定義及其生成也就具有了顯著的政治性緣由,原本深具強道德屬性的難民定義與難民問題,遂受到了過度的政治性界定,并導致了不利的后果。在直接結果方面,將難民身份來源狹窄地限定于迫害緣由,而且僅限于前述的五種迫害緣由,以致在《難民公約》誕生后的幾十年間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此起彼伏的難民潮中,數量相當可觀的難民群體的難民身份無法被確認和接受,這一情況顯然造成了難民定義在道德與現實層面的持續沖突,為公約難民定義和國際難民機制帶來了備受指摘的道德困境?!峨y民公約》的設計者們當時主要從政治性緣由的視角看待難民問題,其主流認知是將難民問題看作一種階段性的歷史現象,以為只要著眼于五種迫害緣由,戰后的和平與重建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消弭難民問題的發生緣由。“各國最初認為難民問題是一個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由于特定原因影響到非常容易識別的人群(即難民——引者注)的問題。”(Haddad,p.31)這種看法沒有充分預見到未來難民身份的來源在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性緣由,遑論世人后來幾十年間親眼目睹的眾多非迫害性緣由。當然,這也意味著以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界定公約難民定義,對大國或難民救助責任國而言在自身短期政治利益上有著顯而易見的好處。那么,基于政治性緣由而被狹窄界定的公約難民定義,就不僅排除了在當時尚未充分顯見的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眾多迫害性緣由,使得公約難民定義以一種著眼于防范類似“二戰”慘禍再生肇端的方式更加顯著地聚焦于《難民公約》所列的五種迫害緣由,還排除了在當時未被納入難民問題視野的種種非迫害性緣由,而且讓難民群體的應有數量受到了人為的政治性限縮,從而使國際社會面臨的難民問題在主觀意識上顯得并不那么嚴峻,進而使難民問題的各責任方在難民救助事務中的壓力、成本和風險都以一種可預期的方式被有意地控制在某種易于接受的范疇內,亦使作為公約難民定義之載體和人類歷史上第一份普遍性難民協議的《難民公約》能夠早些獲得盡可能多的主權國家的批準與加入。在間接結果方面,公約難民定義則出現了目標錯位。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緣由,實質上體現了歐洲中心視角的難民倫理觀。這種觀點大體上認為除卻五種迫害緣由之外,難有其他情形的難民潮出現,尤其在解決了和平問題之后,原本就相對富足的、自然稟賦條件相對優良的、科技領先的、國家總體脆弱度較低的歐洲,就不太可能有其他情形的難民群體出現。因此,在客觀效果上,公約難民定義主要著眼的是適合歐洲情況的、自然風險程度和政治風險程度都比較低的社會結構。而現實情況是,《難民公約》指向的是整個世界,雖然五種迫害緣由確實也存在于某些發展中國家,但是與歐洲相比,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還有著更高機率的來自自然災害、部族矛盾、后殖民時代的不穩定期、民族觀念建構困境以及國家認同危機等多種難民發生緣由。這意味著公約難民定義出現了目標錯位,即由最具道德訴求的發展中國家難民群體錯位到或者依然停擺在早已幾乎不存在的歐洲原發難民群體上,導致公約難民定義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作為主要難民來源的發展中國家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存在持續沖突。
固然,如何界定公約難民是一項高度政治性的工作,如論者所言,“界定難民的困難是不可避免的,因為這個界定行為本身就需要結合政治選擇和道德動機”(ibid.,p.32)。對難民定義的確認,涉及相關各方的難民救助資源投入、國內民意結構、國際道義形象、有形或無形的國家利益得失等。“難民問題實際上具有強烈的政治性:大規模的(難民)移徙造成國內不穩定,導致國家間的緊張局勢,并威脅國際安全。”(Malkki,p.504)因此,政治性考量是公約難民定義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難民之所以需要被定義,難民問題之所以具有強道德屬性,根源上的動因乃在于其強大的道德訴求,亦即其道德性。在道德性與政治性之間的權衡,是難民公約定義的核心課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政治性緣由界定公約難民定義是無可厚非的,但一個被狹窄地限縮于政治性緣由的公約難民定義,則是應受指摘的,在道德上也是難以辯護的。在此意義上,現行的公約難民定義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在更大程度上被國際政治與國家利益所界定而只在較小程度上被國際倫理與道德動機所界定的概念。
二、“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
公約難民定義被政治性地限定于五種迫害緣由的另一面,是其在某種意義上“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毋庸置疑,公約難民定義必須是人道性的,其對難民身份來源的認定必須包含著足夠的人道性考量因素,必然以人道性緣由為發端。公約難民定義的人道性,雖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于其所載的五種迫害緣由中,但這種體現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說,公約難民定義是一種人道性緣由不充分的定義。它既沒有納入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也沒有納入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
對于前者而言,在五種迫害緣由之外,還存在著越來越不容忽視的來自性別認同、家庭暴力、文化歧視、生育歧視、職業歧視等多種迫害緣由。這些緣由與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一樣需要強道德屬性的回應。對于后者——公約難民定義沒有納入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而言,這類緣由與訴求在“二戰”后數十年來的諸多國際難民潮中愈加顯著,在總體上已經構成難民群體的主要形成動因之一。這些動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國家間戰爭或國家內戰亂)類緣由、饑荒類緣由、自然災害類緣由、環境或氣候類緣由,以及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人權類緣由等,而這些緣由與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一樣需要觸發相關各方高價值位階的道德義務。故此,公約難民定義在上述兩個方面的缺失,依然導致了它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與符合這兩者情形的難民群體的現實境遇之間存在著持續沖突。
事實上,從個體或群體的基本生存保障條件的角度來看,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現實境遇者和來自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的現實境遇者,往往都符合人們在難民認知上的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而這種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通常是國際倫理標準更新和國際道德水準提升的現實結果。這種現實結果深刻反映了在《難民公約》誕生后的大半個世紀中,人們對被迫移徙者愈發增多的同情意識和國際社會對難民問題所涉范疇在擴大化方向上的認知與共識。但是,來自公約難民定義所指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同樣頗具人道緊迫性群體的現實境遇,與公約難民定義本應具備的人道性統攝力之間,形成了明顯落差。這就使得人們不禁想到:“考慮到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面臨著各種威脅,為什么(《難民公約》)堅持認為只有那些易受迫害的群體才有資格成為難民呢?”(Wellman and Cole,p.117)因此,公約難民定義的現行界定有時甚至被認為是一種“反直覺結論”(Cherem,p.189),它顯然遠未滿足其應該承載的道德期待,更不可能完成國際難民機制被賦予的應該達致的道德使命,而“這正是為什么即使在今天,來自第三世界的非自愿流離失所者在獲得基于1951年《難民公約》的國際難民法規定的難民地位和難民保護方面仍然遇到如此多障礙的原因”(Islam,p.24)。不難理解的是,因為公約難民定義原本就以明顯的政治性緣由作為其主要界定依據和出發點,所以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現實境遇者和來自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的現實境遇者,在公約難民定義中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注。這意味著本應基于濃厚人道性緣由且本應為強道德屬性范疇的公約難民定義,在客觀結果上體現出來的卻是遠不充分的人道性緣由,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認為是具有諷刺意味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以致于有些論者認為“《難民公約》是一份起草得很糟糕的文件……目前的定義忽略了對生存而言最基本的人類利益”(Vrachnas,Boyd,Bagaric, et al.,p.318)。
為此,在頗具歐洲中心色彩的公約難民定義之外,人們可以看到來自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區域性難民定義在人道性緣由方面的補充?!斗侵藿y一組織關于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在納入公約難民定義的同時,還載明難民身份的認定緣由亦適用于由于外來侵略、外國占領、外國統治以及嚴重擾亂原屬國或常居地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離開其原屬國或常居地以尋求避難的群體(see Gunning,pp.36-37);《關于中美洲難民國際保護的卡塔赫納宣言》則在認可公約難民定義的同時,還載明難民身份的認定緣由,應適用于在生命、安全或自由方面受到普遍暴力、外國侵略、國內沖突、大規模侵犯人權或其他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事件之威脅,而被迫逃離原屬國以尋求避難的群體。(see Wood,p.634)這兩份難民文件在難民定義上,各自或同樣都納入了戰爭(國家間戰爭或國家內戰亂)類緣由、外來力量類緣由、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類緣由,以及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大規模侵犯人權類緣由。雖然這兩份難民文件對難民定義的補充仍然是謹慎的,與現今時代人們投射給國際難民定義的道德期待之間仍然存在著一定的距離,但是畢竟在難民群體現實境遇層面對具有多元可能性的人道性緣由作出了值得稱道的補充。
三、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
更進一步地看,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的沖突層面,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不僅僅體現于政治性緣由和人道性緣由,還更加深層地體現于契約性緣由。故此,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實際上是一個由政治性緣由、人道性緣由和契約性緣由共同構成的三位一體式的底層學理問題。
依據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界定,公民將信任和忠誠投射給國家,國家則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權益保障,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和服務,從而實現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然而,“根據普遍的難民定義,迫害的概念經常與國家的故意行為聯系在一起”(ibid.,p.639)。從公約難民定義對五種迫害緣由的界定來看,種族迫害、宗教迫害、國籍迫害、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迫害,都解構了國家與公民間的契約關系,打破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由于國家方的“毀約”,這個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無法完成和持續。這五種迫害緣由都涉及國家公權力出于種族性的、宗教性的、國籍性的、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性的和持有某種政治見解性的緣由,將部分合法公民從這個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內的合法公民集合中甄別出來并進行迫害,類似情形意味著國家沒有履行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權益保障職責,這就在實質意義上宣告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已被打破,國家與公民之間在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出現斷裂。“就難民而言,這種(契約)關系已經被切斷……這是確定難民身份的必要和充分條件。”(Haddad,p.33)基于此,公約難民定義的這五種迫害緣由限定,就正呼應了人們對“二戰”爆發緣由和納粹策源緣由的深刻反思與防范,并依然體現著公約難民定義揮之不去的“以歐洲為中心”(Wood,p.629)色彩。這說明公約難民定義默認地將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斷裂視為難民問題的主要產生緣由和難民身份的重要認定依據,內在地強調了難民群體是這個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斷裂的必然結果和基本體現,而難民問題的消解和難民定義的確立,也自然應該從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入手,需要針對作為基礎性概念的公約難民定義強調國家與公民之間在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之斷裂,從而引出了《難民公約》片面契約化地僅以五種迫害緣由對難民身份進行定義。
因此,公約難民定義既有的五種迫害情形,都非常明顯地著眼于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緣由,強調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理據。進而言之,公約難民定義對五種迫害緣由的限定性強調,對國家與公民間契約關系的片面化著重,深刻體現了公約難民定義在實質意義上主要著眼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方面的緣由,而對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方面的緣由則有所輕忽,這或許因為在《難民公約》看來,與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相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能夠更加根源性地表征著國家與公民間的契約關系,也更加深刻地影響著難民問題的發生機制。在此意義上,人們不難看出的是,以五種迫害緣由為限定的公約難民定義,不僅建基于政治性緣由和“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而且在深層邏輯上也建基于契約性緣由,而五種迫害緣由亦可被同樣視為契約性緣由,皆來自難民與原屬國公權力之間的契約關系和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關系在完全或接近完全程度上的斷裂與湮滅。
那么,公約難民定義的契約性緣由方式,在難民群體來源多樣化的現實參照之下,就是一種片面化視角的定義方式。這是因為,一方面,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才構成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另一方面,迫害情形并非只發生于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的閉環中,迫害行為并非只來自國家,迫害情形還有可能來自非國家及非國家權力,亦即非國家迫害緣由。例如,性別認同類迫害就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原因。性別認同類迫害既尚未明確屬于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之五種迫害情形,盡管在理論意義上它可以被視為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但在難民現實境遇層面它還沒有被廣泛認可為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迫害;性別認同類迫害又不總是來自國家,因為即使在一個多元化性別認同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難民原屬國,多元化性別認同者仍然可能面臨著來自社會觀念的巨大壓力和不期而遇的社會歧視,這些壓力和歧視既可能構成長期的隱性迫害行為,也可能在某個特定時候演變成為顯性的嚴重迫害行動,而國家法律保護并非總是及時的、在場的和公正的,它也可能是遲滯的、缺席的或無濟于事的。性別認同類迫害的此種可能情形,在為數不少的時候,亦可適用于文化類迫害和家庭暴力類迫害等緣由。換言之,某種緣由的難民面臨的長期威脅或巨大壓力,可能并不來自國家,并不源自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的斷裂,而來自并不鮮見的國家保護力有不逮的現實觀念與社會歧視。再如,某些戰爭(國家間戰爭或國家內戰亂)類緣由、饑荒類緣由、自然災害類緣由、環境或氣候類緣由等,既不屬于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緣由,在很多情況下也不屬于有組織社會的公權力迫害緣由。這類緣由完全可能來自公權力的非主觀意愿,亦非公權力的完全掌控范圍,即非國家迫害緣由。而如此種種,在現代風險社會,已經毋庸置疑地成為越來越常見的難民發生緣由,但是在公約難民定義中并沒有得到應有的充分體現,因此片面化的契約性緣由進一步導致了公約難民定義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之間的明顯沖突。
結語
總之,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緣由限定具有過于明顯的政治性色彩,在客觀后果上映射為某種“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五種迫害緣由限定皆可被歸結為片面化契約性緣由的產物。單一化的政治性緣由導致難民身份來源的狹窄界定和公約難民定義的目標錯位,使公約難民定義和國際難民機制面臨著尷尬的道德困境,亦使公約難民定義成為一個嚴重受限于國際政治與國家利益之約束而只在較小程度上由國際倫理與道德動機所規范和激勵的概念。公約難民定義既沒有納入來自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也沒有納入非迫害性質的人道性緣由和道德性訴求,而這些類別的迫害緣由,與公約難民定義所載五種迫害緣由一樣需要強道德屬性的回應,也需要觸發相關各方高價值位階的道德義務。公約難民定義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緣由,不符合人們在難民認知上的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導致其“反直覺結論”。在公約難民定義看來,五種迫害緣由打破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國家與公民之間在道德意義上的特殊紐帶出現斷裂,這意味著公約難民定義主要著眼于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緣由,強調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理據;但這是一種片面化的緣由界定和定義方式,因為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約難民定義的五種迫害,才構成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閉環的斷裂,而且迫害情形也并非只存在于國家與公民之間契約性倫理關系的閉環,它還有可能來自非國家迫害緣由。故此,在道德期待與現實境遇的沖突層面,緣由視角的公約難民定義問題應被追溯為一個由政治性緣由、人道性緣由與契約性緣由相互交織的三位一體式的底層學理問題。由此觀之,雖然如前文所述,本文不旨在推論出適于現時代《難民公約》的某種新定義,但是對這個三位一體式底層學理問題的探究,有助于解決公約難民定義的道德困境與現狀沖突。人們據此可以前瞻的是,公約難民定義的未來,系于道德與現實之沖突的逐步消解,系于在下述方向何種程度的回應與突破:既有五種迫害緣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非國家迫害類的人道性緣由、非迫害類緣由的道德訴求,以及與之緊密相關的道德動機激勵、道德目標定位、對道德直覺與道德共情的自洽式映射。
【注釋】
*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創新工程項目“多元文化時代的倫理共識研究”(編號2021ZXSCXB05)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原載:《哲學動態》2022年第12期“應用倫理學”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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