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是我國哲學學科的重要學術機構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哲學研究所。歷任所長為潘梓年、許立群、邢賁思、汝信(兼)、陳筠泉、李景源、謝地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沒有專門的哲學研究機構。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 <詳情>
哲學專業書庫的前身是哲學研究所圖書館,與哲學研究所同時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圖書館合并之后將其劃為哲學所自管庫,從此只保留圖書借閱流通業務,不再購進新書。
2009年1月16日,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哲學專業書庫正式掛牌。
<詳情>提要:為了分析信念、判斷等概念,需要找到一種不以“真”這個概念為前提的方法。根據關于普遍對象的看法以及世界中的對象是什么、命題的邏輯構造是什么等問題的看法,真之冗余論題得以提出,并從自然語言轉移到準形式化語言,引入命題量詞以期解決所討論的哲學問題,且吸收皮爾士的實用主義思想回答否定問題,使理解部分信念成為可能,并討論必然性、普遍命題和同一性等量化模態邏輯和模態形而上學的核心問題。
作者簡介:弗蘭克·普倫普頓·拉姆齊(Frank Plumpton Ramsey,1903-1930),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數學家和經濟學家。
我要處理的問題是對判斷、信念或斷言的邏輯分析。假設我現在判斷凱撒是被謀殺的。那么很自然地,在這個事實中,一方面是我的思想(mind)、我目前的精神狀態、或我思想中的詞句或圖像,我們稱之為精神因素,另一方面是凱撒、凱撒的謀殺、凱撒和謀殺、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命題,或者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事實,我們稱之為客觀因素。之所以假設我判斷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事實,是因為我認為這些精神因素和客觀因素之間存在著某種聯系。所產生的問題是關于這兩組因素的性質和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問題,這些因素之間的根本區別則是不容置疑的。
讓我們從客觀因素開始;最簡單的觀點是,只存在一個這樣的因素,即命題,它或為真或為假,而真和假是不可分析的屬性。這曾是羅素先生的觀點,在他的論文《論真假的本性》1中,他解釋了導致他放棄這一觀點的原因。簡單地說,這些原因主要有,諸如“凱撒死在他的床上”這種對象的存在的難以置信——可以說這種對象在客觀上是假的,以及真假之間的差別在這個理論看來所呈現出來的神秘本性。所以,他得出結論說,判斷沒有單一的對象,而只是思想或精神因素與許多對象的多重關系,這些對象就是我們通常稱為被判斷的命題的組成部分;這個結論在我看來是正確的。
但是,認為判斷只有一個對象,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在我們繼續之前,最好還是考慮一下。在前述論文中,羅素先生斷言,與判斷不同的是,知覺(perception)只有一個對象,例如復雜對象“書左邊的刀(knife-to-left-of-book)”。我認為,這個復雜對象可以和許多人(包括現在的羅素先生)所說的事實相一致:這把刀在書的左邊;例如,我們可以說,我們覺知(perceive)到了這個事實。如果我們任取一個真命題,比如凱撒沒有死在他的床上,我們就可以用“……這個事實”作為結尾,形成一個相應的短語2,談論他沒有死在他的床上這個事實,所以,羅素先生假設,任何真命題都對應著一個復雜對象。
然后,羅素先生認為,知覺的對象是一個事實,不過對于一個判斷來說,出錯的可能性又使得這個觀點站不住腳,原因在于,凱撒死在他的床上這個判斷的對象,不可能是他死在他的床上這個事實,因為不存在這樣的事實。但很明顯的是,對于判斷來說,假定精神因素和事實之間有兩種不同的關系,一種發生在真的判斷之中,另一種發生在假的判斷之中,這種與出錯有關的困難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凱撒是被謀殺的和凱撒不是被謀殺的,這兩個判斷的對象是相同的,即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事實,但在精神因素和這個對象之間的關系則是不同的。因此,羅素先生在《心的分析》中3把信念說成是要么指向事實,要么背離事實。然而,在我看來,對于一個如果有效則非常重要的理由來說,任何這樣的判斷觀點或知覺觀點都是不充分的。為了簡便起見,讓我們以知覺為例,假設它是絕對可靠的,考慮“他覺知到刀在書的左邊”是否真的能夠斷定一個人和一個事實之間的二元關系。假設做出這個斷言的我自己看不到刀和書,而且假設刀真的是在書的右邊;但是,由于某種錯誤,我認為刀在左邊,而他覺知到刀在左邊,所以我錯誤地斷言:“他覺知到刀在書的左邊?!蹦敲?,我的陳述盡管是假的,卻是有意義的,具有與它是真的時所有的那種相同意義;因此,這個意義不可能是指人和以“刀在書的左邊”為名字的東西(一個事實)之間存在二元關系,因為根本沒有這樣的東西。這種情況與敘述詞(description)4的情況是一樣的;“法國國王是聰明的”并不是沒有意義,因此,正如羅素先生指出的那樣,“法國國王”不是一個名字,而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意大利國王”也是如此。同樣,“刀在書的左邊”,無論它是真是假,都不能成為一個事實的名字。
但是,有人會問,為什么它不應該是事實的一個敘述呢?如果我說,“他覺知到刀在書的左邊”,我的意思是,他覺知到一個事實,這個事實沒有被命名,但被敘述成某種類型,當我的斷言根據羅素先生的敘述詞理論進行分析時,困難就會消失。同樣,也有人會說,“凱撒之死”是對一件事體(event)的敘述,而“凱撒死了這個事實”只是“凱撒之死”的另一種表達方式。
這樣的反對是有道理的,但在我看來卻是不合理的。事實上,像“凱撒之死”這樣的短語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用法;通常,我們用它來敘述一件事體,我們可以說“凱撒之死”和“凱撒被謀殺”是同一事體的兩種不同的敘述。但是,在“他知道凱撒之死”、意思是“他知道凱撒已經死了”這樣的語境中,我們可以使用“凱撒之死”:在這里(這是在討論認識的時候所出現的情形),我們不能把“凱撒之死”看作是對某件事體的敘述;如果是的話,那么,整個命題就是“存在某件事體E,使得他知道E”,我們如若替換成對同一事體的另一種敘述,例如“凱撒被謀殺”,那么這個命題仍然成立。這就是說,如果他的覺知對象是“凱撒之死”所敘述的一件事體,那么,如果他知道了凱撒之死,那么他也一定知道凱撒被謀殺,因為二者是等同的。但是,事實上,他完全可以知道凱撒已經死了,卻不知道是被謀殺的,因此,他的覺知對象一定不僅僅是一件事體,而是一件事體和一個特征。
在我看來,凱撒之死這件事體和凱撒死了這個事實之間的聯系是這樣的:“凱撒死了”實際上是一個存在命題,它斷言某件事體的存在,因此類似于“意大利有一個國王”,后者斷言某種人的存在。那種事體被稱為凱撒之死,它絕不能與凱撒死了這個事實相混淆,正如意大利國王絕不能與意大利有一個國王這個事實相混淆一樣。
由此,我們已經看到,以“……這個事實”結尾的短語不是一個名字,也不是一個敘述詞;所以,它既不是一個命題的任何真正組成部分的名字,也不是一個敘述詞,由此,一個關于“a Rb這個事實”的命題必須被分析成:(1)命題a Rb,(2)關于a、R、b和其他東西的另外一個命題;從與事實的關系這個角度對認識所做的分析,不能被接受為最終的分析。所以,我們只能得出羅素先生的結論:判斷5的對象不是一個而是多個,精神因素與判斷的對象是多重相關的;但是,就這樣了事,正如他那樣,是不能令人滿意的。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這是一個簡單的多重關系,例如,這種多重關系可能是精神因素的各部分與獨立對象之間二元關系的組合,我們有必要進一步了解它,而且當所相信的命題的形式發生變化時,它又是如何變化的。同樣,一個關于敘述詞的理論如果滿足于看到“法國國王是聰明的”可以被認為是斷言了王位、法國和聰明的之間一種可能復雜的多重關系,那么這樣的理論就遠不如羅素先生的理論,因為羅素先生的理論確切地解釋了這種關系。
但在對判斷做進一步分析之前,我們有必要對真和假說點什么,目的在于說明,其實并沒有這樣一個關于真的單獨問題,這樣的問題只是語言上的一種混亂。真和假主要歸屬于命題。它們所歸屬的命題可以被明確地給出或敘述。第一種情況,假設它是被明顯地給出的;那么,“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真的”6,意思無非是說,凱撒是被謀殺的,而“凱撒是被謀殺的是假的”,意思則是,凱撒不是被謀殺的。我們使用這些短語,有時候是為了強調或出于風格原因,或者是為了表明這個陳述在我們論證中所占的位置。所以,我們也可以說“他是被謀殺的是事實”或者“他是被謀殺的與事實相反”。
第二種情況,命題被敘述,而沒有被明確地給出,此時我們可能會遇到更多的問題,因為我們得到的陳述在普通語言中無法消除“真的”和“假的”這兩個詞。所以,如果我說“他總是對的”,我的意思是,他所斷言的命題總是真的,并且似乎沒有辦法不使用“真的”這個詞來表達這一點。但是,假設我們這樣說:“對于所有的p,如果他斷言p,那么p是真的”,那么,我們就會看到,命題函項p是真的,這與p沒有兩樣,例如,它的值“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真的”,就與“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相同的。在英語中,我們添加“is true”(是真的),就是給了這個句子一個動詞,而忘記了“p”已經包含了一個(變形的)動詞7。如果我們暫且假設,我們所討論的命題只有一種形式,例如關系形式“a Rb”,那么這一點也許就會更清楚了;這樣一來,“他總是對的”可以表達成“對于所有的a、R、b,如果他斷言a Rb,那么a Rb”,而“是真的”顯然是多余的附加。當命題的所有形式被考慮到的時候,這個分析會更為復雜,不過本質并無不同;很明顯,問題不在于真和假的本性,而在于判斷或斷言的本性,因為在上述表述中,難以分析的是“他斷言a Rb”。
也許同樣明顯的是,如果我們分析了判斷,我們就解決了真這個問題;因為考慮一個判斷中的精神因素(其本身也常常稱為一個判斷),它的真假只取決于被判斷的是什么命題,而且,說這個判斷是a與b具有R的判斷,也就是說,如果a Rb那么它就為真,否則它就為假,我們必須解釋這是什么意思。如果我們愿意,我們可以說,如果存在a與b具有R的相應事實,它就為真,但是,這本質上不是一個分析,而是一個冗長的迂回說法,因為“a與b具有R這個事實存在”與“a與b具有R”沒有區別。
為更進一步,我們現在必須考慮信念中的精神因素。它們的性質將取決于我們在什么意義上使用信念這個模棱兩可的詞:例如,有可能說一只小雞相信某種毛毛蟲是有毒的,而這僅僅意味著它有過與此相關的不愉快經歷而不再吃這種毛毛蟲了。這種信念中的精神因素可能是這只小雞的行為的一部分,這與客觀因素(如毛毛蟲的種類和毒性)有一定的關系。對這種關系的精確分析是非常困難的,但是,我們很可能認為,就這種信念而言,實用主義者的觀點是正確的,即小雞的行為和客觀因素之間的關系是,當且僅當這些毛毛蟲真的有毒時,這些行為是有用的。因此,任何以效用p為充分必要條件的行為都可以被稱為對p的信念,而且,如果p,即如果它們是有用的,那么它們就為真。8
但它不是我想在這里討論的,雖然毫無貶低這種信念的重要性的意思。我更喜歡處理那些用語言、或者可能用圖像或其他符號表達出來的、有意識地斷定或否定的信念;因為在我看來,這種信念才是最適合進行邏輯批評的主題。
這種信念的精神因素,我認為是言語,大聲說出、自言自語、或僅存在于想象中的言語,它們以某種方式與相信或不相信的感覺相連并伴隨著這樣的感覺,而至于這種關聯方式,我就不在這里討論了。9為了簡便起見,我假定,我們所關心的這個思考者使用的是一種并非無規則的系統語言,并且使用了像《數學原理》中那樣精確的邏輯符號。這種語言中的基本符號可以分為名字、邏輯常項和變項。我們從名字開始;每個名字都表示一個對象,意思是它們二者之間的一個二元關系。顯然,名字、意義、關系和對象可能都的確是復雜的,所以,名字表示對象這個事實,最終不是二元關系形式,而是要復雜得多。10不過,正如在研究國際象棋時,琢磨組成棋子的原子是沒有任何收獲的,同樣,在研究邏輯時,對名字及其所指的對象進行徹底分析也會毫無所獲。構成這個思考者信念的,就是這些要素,依據它們,一個信念與另一個信念之間的各種邏輯關系就可以陳述出來,而它們的內在構成是非實質的。
僅憑名字,這個思考者就能構造出我們所說的原子句,從我們的形式觀點來看,這并沒有什么嚴重的問題。如果a、R和b是與他的語言相關的簡單東西,也就是說,是他有名字的實例的那類東西,那么,他會相信a Rb,因為他在頭腦中會把a、R和b的名字聯系起來并伴以一種相信感。但是,這個說法太簡單了,因為名字必須以一種適合于a Rb而不是b Ra的方式統一起來;這一點可以這樣解釋:R的名字并不是語詞“R”,而是我們通過寫出“a Rb”而在“a”和“b”之間建立的關系。于是,這種關系把“a”和“b”統一在一起的意義決定了它是信念a Rb還是b Ra。還有其他許多類似的困難,但是我打算把話題轉到更有趣的問題上,這些問題是在我們考慮更復雜的信念時出現的,這些信念的表達不僅需要名字而且需要邏輯常項,所以,我們必須解釋“非(not)”和“或(or)”這類詞的意義模式。
一種可能的解釋11是,它們,或者它們的一部分,例如可以用來定義其他邏輯常項的“非”與“且(and)”,都是關系的名字,因此它們出現于其中的句子與原子句相似,只是它們斷言的關系是邏輯關系而不是實質(material)關系。按照這個觀點,每個命題最終都是肯定命題,斷言簡單詞項之間的一個簡單關系,或者斷言簡單詞項的一個簡單性質。因此,“這是非紅的(This is not-red)”斷言了這與紅之間的一種否定關系,而“這不是非紅的(This is not not-red)”則斷言了這、紅與前一種否定關系之間的另外一種否定關系。
這個觀點要求一種與我截然不同的邏輯態度,以至于我很難找到一個共同的基礎來討論它。不過,還是有一兩件事情我想從批判的角度來說一下:第一,我發現對形式邏輯沒有任何解釋,只知道它是“必然事實”的集合,這是令人非常不滿意的。我認為,形式推論的結論在某種意義上必須包含在前提之中,而不是新的東西;我無法相信,從一個事實,比如一個東西是紅的,就可能推論出無數個不同的事實,例如,它不是非紅的、它既是紅的又不是非紅的。我想說的是,這些都只是用其他語詞所表達的同一個事實;同樣的事情也不一定會有這么多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我們可能不會插入一個詞“非”來表達否定,而是把我們所否定的東西上下顛倒寫出來。這樣的符號系統是不方便的,因為我們沒有被訓練去感知關于水平軸的復雜對稱,如果我們采用了這樣一種符號系統,我們就應該去掉這多余的“非非”,因為對句子“p”否定兩次的結果將只是這個句子“p”本身。
所以,在我看來,“非”不能是一個名字(否則的話,“非非p”就必須是關于對象非的,由此在意義上與“p”截然不同),而必須以一種根本不同的方式發揮作用。由此可見,我們必須允許否定式和析取式完全不同于肯定性斷言,而不僅僅是不同但同樣肯定的那些關系的斷言。所以,我們必須放棄“每個命題都斷言詞項之間的一個關系”的想法,這種想法似乎和舊觀點“命題總是斷言一個主詞的謂詞”一樣難以拋棄。
假設我們的思考者正在考慮一個原子句,他的沉思過程導致他要么相信這個句子要么不相信這個句子??梢约僭O,二者最初是由與原子句有關的兩種不同的感覺構成的,而且存在于一種相互排斥的關系之中;由此,斷言和否定之間的區別在于感覺的不同,而不在于像“非”這樣的詞是否存在。但是,為了交流的目的,這樣一個詞幾乎是必不可少的,相信原子句就通過大聲說出來進行交流、不相信它就和“不(非,not)”一起說出來。通過某種聯想,這個詞將會成為我們思考者內心語言的一部分,有時候,他會對“非p”感到相信,而不是對“p”感到不相信。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我們就可以說,不相信“p”和相信“非p”是等價的出現,但是在我看來,確定我們所說的“等價”的意思,是這個主題的最困難之處。這個困難存在于任何理論之中,但在我的理論中尤其重要,我認為,“非”的含義并不在于與對象的意義關系,而在于不相信“p”和相信“非p”之間的等價。
在我看來,相信“非p”和不相信“p”之間的等價性,應該依據因果關系來定義,因為這兩個出現有許多共同的原因和結果。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應該預料到其中的一個或另一個會發生,但并不知道究竟是哪一個,不管哪個發生,我們都應該預料到結果是同樣的。我們可以說,要等價就是要具有某些共同的因果屬性,我希望我能更精確地定義這些屬性。很明顯,它們一點也不簡單;相信“p”不會總是產生一致的行為。除了在特殊情況下,很有可能的是,根本就不會產生任何行為,因此,它的因果屬性只會表達其他某些條件被滿足時它所產生的結果。再說一次,只有某些種類的原因和結果才是必須承認的;例如,我們并不關心決定單詞韻律的因素和由單詞的韻律所決定的結果。
由此,對“非p”這個詞的相信感和對“p”這個詞的相信感具有某些共同的因果屬性。為了表達這個事實,我認為,這兩個出現表達了同一個態度,即不相信p或相信非p。另一方面,對“p”的相信感具有不同的因果屬性,因此表達了不同的態度,即相信p這個態度。很明顯的是,相信和不相信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們的內在本性,而在于它們的因果屬性,即它們的原因,尤其是它們的結果。因為,當a Rb的時候,我為什么要對名字a、R和b有一種相信感,而當非a Rb的時候,我為什么要對它們有一種不相信感,除非是因為這些感覺的效果往往比其他感覺更令人滿意。12
這樣,對于我不了解其語言的人,如果我談到他的時候,說“他相信非a Rb”,我的意思是說,在他的頭腦中出現了一個感覺和語詞的結合,表達著他相信非a Rb這一態度,也就是說,這個組合具有一定的因果屬性,在這個簡單的情形之中13,這些屬性可以被指定為那些屬于由不相信感和a、R與b的名字的組合,在使用英語的人那里,則屬于由相信感和a、R與b的名字,以及單數個“not”(非)的組合。除此之外,我們可以說,這些因果屬性以如下方式與a、R和b聯系在一起:只有由a、R和b的名字組成的東西才能具有這些屬性。(這就是句子的意義必須由句子中語詞的意義來決定的學說。)
當我們只處理一個原子命題的時候,我們習慣于把部分信念的中間態度留給概率論,而只考慮完全相信和完全不相信的極端情況。但是,當我們的思考者同時考慮幾個原子命題的時候,事情就復雜多了,因為我們不僅要考慮完全確定的態度,比如相信p且不相信q,還要考慮相對不確定的態度,比如相信或者p或者q為真但不知道究竟哪個為真。但是,任何這樣的態度都可以用它所認同或不認同的原子命題的真值可能性來定義。所以,如果我們有n個原子命題,那么,關于它們的真和假就有2n種相互排斥的可能性,一個可能的態度是,取其中的任何一個集合,并且說它是這個被實現的集合中而不是其余集合中的一個態度。所以,相信p或q就表示認同p為真且q為真、p為假且q為真、p為真且q為假等等可能性,但不認同p為假且q為假這一剩下的可能性。說對一個句子的相信感表達了這樣一種態度,就是說,它具有某些隨這個態度而變化的因果屬性,也就是說,哪些可能性被排除了,哪些可能性被保留了。大致來說,我們的思考者會不顧被拒絕的這些可能性而有所行為,但是,我不知道該如何準確地解釋這一點。
在任何普通的語言中,這種態度都可以表現為對原子句利用邏輯聯結詞所構成的復雜句的一種相信感;它究竟是何種態度,這要取決于這個句子的形式而非這個感覺。所以,我們可以簡要地說,句子表達的是態度,一個句子的意思是認同或不認同這樣或那樣的真值可能性,由此,意味著斷言或相信這個句子的人確是如此認同或不認同的。
在大多數邏輯記法中,句子的意義是由出現于其中的邏輯運算指號決定的,如“非”和“且”。它們的意思如下:“非p”,不管p是否為原子句,都表達了對p所不認同的可能性的認同,反之亦然;“p并且q”表達的是對“p”“q”二者都認同的可能性的認同,而不認同所有其他可能性。根據這些規則,任何從原子句利用“非”和“且”構造出來的句子的意思都是完全確定的,因此,“非”的意義就成了一條依據“p”所表達的態度來確定由“非p”所表達的態度的法則。
當然,這只能在直接以真值可能性為基礎的符號系統中才被用作“非”的定義。所以,在維特根斯坦先生的《邏輯哲學論》第95頁上解釋的記法中,我們可以把“非p”定義為將“p”的最后一列中的T與空格互換而得到的符號。但是,一般來講,我們總是使用一種不同的符號系統,其中“非”作為初始符號出現,不能被沒有循環地加以定義;然而,即使在這種符號系統之中,我們也可以問,“‘nicht’的意思是不”該如何加以分析,而上述評論就是要回答這個問題。在我們通常的符號系統之中,這些真值可能性最方便地表達為原子命題及其否定的合取命題,而任何命題都可以表達為一個它所認同的真值可能性的析取命題。
如果我們不加區別地對原子句進行邏輯運算,有時候會得到并不表達信念態度的復合句。所以,“p或者非p”沒有排除任何可能性,因此根本就沒有表達任何信念態度。它不應該被視為一個有意義的(significant)句子,而應該被視為一種退化14的情形,維特根斯坦稱之為一個重言式。它可以被添加到任何其他句子中而不改變其含義,因為“q:p或者非p”與“q”具有同樣的可能性。形式邏輯和純數學的命題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被稱為重言式,而這也正是它們被稱為“必然真命題”之所在。
同樣,“p且非p”排除了所有可能性,也不表達任何可能的態度:它被稱為矛盾式。
根據這些觀點,我們就可以解釋邏輯的、數學的或者形式的推論或蘊涵是什么意思了。當“如果p那么q”是一個重言式的時候,或者當“p”所認同的真值可能性包含在“q”所認同的那些真值可能性之中的時候,從“p”到“q”的推論就在形式上得到了保證。在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總是可以用“q且r”的形式來表達“p”,所以,可以說結論“q”已經包含在前提之中了。
在討論普遍命題之前,我必須對一個明顯的困難稍加說明。我們之前已經假定,在我們的思考者的語言中,名字的含義可能非常復雜,因此,在他看來是一個原子句的東西,翻譯成一種更精細的語言之后,可能就不再是這樣了。如果真是這樣,那么他的原子命題的真假組合實際上很有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事實上,“藍”和“紅”的例子應該就是這種情形,萊布尼茨和維特根斯坦都認為,“這既是藍的又是紅的”是真正自相矛盾的,只是這種矛盾被有缺陷的分析所掩蓋了。不管如何看待這個假設,我認為,形式邏輯并不會關心它,而是預設了原子句的所有真值可能性實際上都是可能的,或者至少是這樣來處理它們的。從“這是紅的”推論出“這不是藍的”,誰也不能說是像三段論那樣得到了形式上的保證。如果我回到剛才國際象棋的類比那里,這個假設也許可以與如下假設進行比較:棋子還沒有被磁化到在機械上不可能到達棋盤上某些位置的程度,因此我們只需要考慮象棋規則的限制,而忽略由棋子的物理結構可能帶來的任何其他限制。
到目前為止,我們只討論了原子命題以及由原子命題通過有限次真值運算所得到的命題,除非我們的解釋是完全不完整的,否則的話,我們現在就必須談談普遍命題,例如英語中用“所有”和“有的”等語詞來表達的命題,或者在《數學原理》的記法中用表面變元(apparent variable)15來表達的命題。對此我采用維特根斯坦的觀點16,即“對于所有的x,fx”應該被視為等價于“fx”所有的值的邏輯積,即等值于組合fx1且fx2且fx3且……,而“有的x,fx”則是它們的邏輯和。就這些符號而言,首先,由于在明確說明真值主目的時候,真值主目不再像以前那樣是被枚舉出來的,而是被確定為某個真值函項的所有的值,由此我們可以區分出普遍性成分;其次,我們可以區分出真值函項成分,在第一種情形中,它是邏輯積,而在第二種情形中,它是邏輯和。
關于普遍命題的新穎之處,僅僅在于用命題函項而非枚舉來說明真值主目。因此,普遍命題就像分子命題一樣,表達了與原子命題的真值可能性的一致或不一致,只是它們以一種不同的、更為復雜的方式來表達。對“所有的x,fx”的相信感具有某些因果屬性,我們稱它僅僅表示了與fx所有的值都為真這種可能性相一致。一個符號要具有這些因果屬性,并不一定要像之前那樣包含所有相關對象的名字并組合成適當的原子句,而是根據一種特殊的心理學定律,用命題函項的方法按照上述方式構造它就足夠了。
和以前一樣,這不能被看作試圖對“所有的”和“有的”所做的定義,而只是對“我相信,所有的(或有的)……”17所做分析的貢獻。
這種關于普遍命題的觀點具有非常大的優勢,它使我們能夠把維特根斯坦先生關于邏輯推論的解釋以及他關于形式邏輯由重言式組成的觀點推廣到這些命題。這也是解釋如何從“所有的x,fx”推論出“fa”、如何從“fa”推論出“存在x,使得fx”的唯一觀點。把“存在x,使得fx”看作是形如“F(f)”(f具有應用)的原子命題的另外一種理論就完全模糊了這一點;在a是紅的和紅的具有應用之間,它并沒有給出可以理解的聯系,而只是放棄解釋這種關系的任何希望,僅僅滿足于給它貼上標簽“必然的”。
但是,我預計反對意見會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首先,有人會說,a不能進入“所有的x,fx”的意義之中,因為我可以在從未聽說過a的情況下就斷言這個命題。對此,我的回答是,這是關于普遍性的符號系統的效用的一個根本部分,它使我們能夠對我們從未聽說過、因此也不知道其名字的東西做出斷言。除此之外,a是包含在“所有的x,fx”的含義之中的,這一點可以從以下事實中看出來:如果我說“所有的x,fx”,有人回答說“并非fa”,那么,即使我之前沒有聽說過a,他也毫無疑問是在反駁我。
第二個反對意見更為嚴重;有人會說,這種關于普遍命題的觀點,使得世界上有什么東西不像它真正那樣是偶然的事實,而是被邏輯所預設,或者充其量是一個邏輯命題。因此,它會敦促說,即使我對世界上所有東西有一個清單“a”、“b”、……、“z”,“所有的x,fx”也仍然不會等值于“fa、fb、...、fz”,而是等值于“fa、fb、...、fz并且a、b、...、z是所有東西”。對此,維特根斯坦會回答說:“a、b、...、z是所有東西”是無意義的,在他改進的同一性符號系統中根本就不能寫出來。對這個回答的適當討論,將涉及他的整個哲學,因此,也就超出了這里的討論范圍;我所要做的,就是用“你也如此(tu quoque)!”來進行反駁。如果“a、b、...、z是所有東西”是一個重言式,而我認為通過恰當的定義可以做到這一點,那么,這個反對顯然是沒有力量的;因為這樣的話,它就可以在不改變意思的情況下被去掉。所以,反對者會聲稱它不是一個重言式,或者用他們的術語來說,不是一個必然命題;他們大概會認為,這一點適用于任何這樣一類命題,也就是說,他們會認為,斷言一組東西是或不是所有東西,不能必然地為真或者必然地為假。但是我想,他們會承認,數值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都是必然關系、“存在一個x,使得fx”可以從“fa”必然地得出、從必然真命題必然地得出的任何東西本身都是必然的。如果是這樣,那么他們的立場就無法維持;原因在于,假設a、b、c實際上并不是所有東西,而是另外還有一個東西d。那么,d并不等同于a、b或c就是一個必然的事實;因此,必然地,存在一個x使得x并不等同于a、b或c,或者a、b、c并不是世界上僅有的東西。所以,即使在反對者看來,這也是一個必然的而非偶然的真命題。
最后,我必須強調我對維特根斯坦先生的感激之情,我的邏輯學觀點是從他那里得來的。我所說的一切都歸功于他,除了那些有實用主義傾向的部分18,在我看來,這些部分是為了彌補他體系中的一個缺口而需要的。但是,不管怎樣看待我的這些補充,也不管這個缺口應該如何來彌補,在我看來,他的形式邏輯觀念無疑比任何前人都有巨大的進步。
我的實用主義觀點源自羅素先生;當然,這個觀點是非常模糊的和不成熟的。我認為,實用主義的本質就是,句子的意義應該由斷言它將導致的行為來定義,或者更模糊地說,由它可能的原因與結果來定義。對于這一點,我是確定的,但沒有更確切的了。
【注釋】
1載羅素的《哲學論文》(Philosophical Essays),首次出版于1910年。參見Bertrand Russell,Philosophical Essays,London:Routledge,2009。
2這里的原文為“we can form a corresponding phrase beginning with‘the fact that’”。翻譯本文的過程中,原文中以“the fact that”開頭的短語都統一且唯一地譯成了“……這個事實”,所以這里也就相應譯成了“‘……這個事實’結尾”,后面同此。--譯者注
3參見Bertrand Russell,The Analysis of Mind,London:George Allen&Unwin,Ltd.,1921。需要注意的是,在《心的分析》(The Analysis of Mind)中,一個“信念”是我們所說的一個精神因素,并不是精神因素-關系-客觀因素的整個復合物。
4 用“敘述(詞)”而非目前流行的“摹狀詞”譯“description(s)”,來自金岳霖的《邏輯》:“P.M.的作者對于‘美國皇帝是胖子’這樣的話,很費了一番解析的功夫。這樣的話一方面有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有所謂敘述詞的問題。所謂敘述詞者在原書中為‘Description’?!當⑹鲈~’這一名詞很不好,可是如果我們改用‘形容詞’或‘摹狀詞’結果恐怕更壞?!璓.M.曾舉‘Author of Waverly’以為敘述詞的例。從這個例看來,原書中的‘Description’不便稱之為摹狀詞,或形容詞?!彼凇墩摰馈分幸膊捎谩皵⑹鲈~”;《知識論》中不再出現這些詞,只是說,“摹狀是description of特殊的”,也就是說,“所摹狀的是特殊的呈現,或類似特殊的意像。我們所比較習慣的說法,是說所形容的是特殊”。下文中用“事體”譯“event”,來自金岳霖的《知識論》:“所與中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而又以時間位置為終始的是事體?!裉斓脑顼垺硎疽患麦w?!?-譯者注
5 在我們看來,包括表達“有的東西就是這樣”(that something is the case)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識或觀點。
6 這句話的原文為“It is true that Caesar was murdered”,與前文“the fact that”的翻譯類似,我們把順序倒過來,譯為“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真的”?!啊羌俚摹眲t譯自“It is false that”。在本段和下一段,拉姆齊提出了關于真的冗余論題;在下一段中,拉姆齊引入了命題量詞這種技術,從而在準形式化語言中來試圖解決哲學問題。對于拉姆齊冗余論題的發展,參見Arthur Prior,Objects of Though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1。--譯者注
7 這里要按照原文即英文來理解:添加了動詞“is true”的“p”是“凱撒是被謀殺的”(Caesar was murdered),后者包含一個變形的動詞“was”。--譯者注
8 相信aRb是有用的,意思是:做那些有用的事情是有用的,當且僅當aRb;這顯然等價于aRb。
9 自始至終我都在說,相信、不相信和單純的考慮之間的區別似乎在于“感覺”的存在與否;但是,讀者喜歡的任何其他詞都可以代替“感覺”,例如,“特定品質”或者“斷言行為”和“否認行為”等等。
10 這在名字的情形中最為明顯,因為名字通常由字母組成,所以它們的復雜性是顯而易見的。
11 尤其是參見J.A.Chadwick,“Logical Constants”,Mind,Vol.XXXVI,Iss.141,1927,pp.1-11。
12 拉姆齊在很大程度上從維特根斯坦那里得到了邏輯工具,但是最后的結論卻帶有實用主義傾向,這一點可以在對否定的分析中最為清楚地看出:拉姆齊同意維特根斯坦,非非p與p是同一命題,因此這里的“非”不是一個名字;“非”這個詞表示一種感覺上的區別、即肯定與否定的區別,所以,“不相信p”等價于“相信非p”。所以,拉姆齊用一種典型的實用主義方式,即通過把這兩種顯然不同的精神狀態的原因和結果的等價性去證實非非p與p是同一命題。--譯者注
13 在后面處理的更為復雜的情況中,除了提到特定的語言,在我看來,類似的說明是不可能的。顯然,有一些方式可以做到這一點,但我認為它們都是虛幻的。
14 在兩條直線或兩個點構成一個退化的圓錐曲線這個數學意義上。
15 “表面變元”即標準教材中的“約束變元”,例如,在全稱命題?xφx(或特稱命題?xφx)中,“x”的兩個出現都是約束出現,被全稱量詞“所有”(?)(相應地,被特稱量詞)所約束。--譯者注
16 很明顯也是約翰遜先生的觀點。參見其《邏輯》第二部分,第59頁。
17 即“I believe that all(or some)”。--譯者注
18 以及原子命題這個概念可能與語言有關的這個建議。
原載:《哲學分析》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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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為了分析信念、判斷等概念,需要找到一種不以“真”這個概念為前提的方法。根據關于普遍對象的看法以及世界中的對象是什么、命題的邏輯構造是什么等問題的看法,真之冗余論題得以提出,并從自然語言轉移到準形式化語言,引入命題量詞以期解決所討論的哲學問題,且吸收皮爾士的實用主義思想回答否定問題,使理解部分信念成為可能,并討論必然性、普遍命題和同一性等量化模態邏輯和模態形而上學的核心問題。
作者簡介:弗蘭克·普倫普頓·拉姆齊(Frank Plumpton Ramsey,1903-1930),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數學家和經濟學家。
我要處理的問題是對判斷、信念或斷言的邏輯分析。假設我現在判斷凱撒是被謀殺的。那么很自然地,在這個事實中,一方面是我的思想(mind)、我目前的精神狀態、或我思想中的詞句或圖像,我們稱之為精神因素,另一方面是凱撒、凱撒的謀殺、凱撒和謀殺、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命題,或者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事實,我們稱之為客觀因素。之所以假設我判斷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事實,是因為我認為這些精神因素和客觀因素之間存在著某種聯系。所產生的問題是關于這兩組因素的性質和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問題,這些因素之間的根本區別則是不容置疑的。
讓我們從客觀因素開始;最簡單的觀點是,只存在一個這樣的因素,即命題,它或為真或為假,而真和假是不可分析的屬性。這曾是羅素先生的觀點,在他的論文《論真假的本性》1中,他解釋了導致他放棄這一觀點的原因。簡單地說,這些原因主要有,諸如“凱撒死在他的床上”這種對象的存在的難以置信——可以說這種對象在客觀上是假的,以及真假之間的差別在這個理論看來所呈現出來的神秘本性。所以,他得出結論說,判斷沒有單一的對象,而只是思想或精神因素與許多對象的多重關系,這些對象就是我們通常稱為被判斷的命題的組成部分;這個結論在我看來是正確的。
但是,認為判斷只有一個對象,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在我們繼續之前,最好還是考慮一下。在前述論文中,羅素先生斷言,與判斷不同的是,知覺(perception)只有一個對象,例如復雜對象“書左邊的刀(knife-to-left-of-book)”。我認為,這個復雜對象可以和許多人(包括現在的羅素先生)所說的事實相一致:這把刀在書的左邊;例如,我們可以說,我們覺知(perceive)到了這個事實。如果我們任取一個真命題,比如凱撒沒有死在他的床上,我們就可以用“……這個事實”作為結尾,形成一個相應的短語2,談論他沒有死在他的床上這個事實,所以,羅素先生假設,任何真命題都對應著一個復雜對象。
然后,羅素先生認為,知覺的對象是一個事實,不過對于一個判斷來說,出錯的可能性又使得這個觀點站不住腳,原因在于,凱撒死在他的床上這個判斷的對象,不可能是他死在他的床上這個事實,因為不存在這樣的事實。但很明顯的是,對于判斷來說,假定精神因素和事實之間有兩種不同的關系,一種發生在真的判斷之中,另一種發生在假的判斷之中,這種與出錯有關的困難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凱撒是被謀殺的和凱撒不是被謀殺的,這兩個判斷的對象是相同的,即凱撒是被謀殺的這個事實,但在精神因素和這個對象之間的關系則是不同的。因此,羅素先生在《心的分析》中3把信念說成是要么指向事實,要么背離事實。然而,在我看來,對于一個如果有效則非常重要的理由來說,任何這樣的判斷觀點或知覺觀點都是不充分的。為了簡便起見,讓我們以知覺為例,假設它是絕對可靠的,考慮“他覺知到刀在書的左邊”是否真的能夠斷定一個人和一個事實之間的二元關系。假設做出這個斷言的我自己看不到刀和書,而且假設刀真的是在書的右邊;但是,由于某種錯誤,我認為刀在左邊,而他覺知到刀在左邊,所以我錯誤地斷言:“他覺知到刀在書的左邊?!蹦敲?,我的陳述盡管是假的,卻是有意義的,具有與它是真的時所有的那種相同意義;因此,這個意義不可能是指人和以“刀在書的左邊”為名字的東西(一個事實)之間存在二元關系,因為根本沒有這樣的東西。這種情況與敘述詞(description)4的情況是一樣的;“法國國王是聰明的”并不是沒有意義,因此,正如羅素先生指出的那樣,“法國國王”不是一個名字,而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意大利國王”也是如此。同樣,“刀在書的左邊”,無論它是真是假,都不能成為一個事實的名字。
但是,有人會問,為什么它不應該是事實的一個敘述呢?如果我說,“他覺知到刀在書的左邊”,我的意思是,他覺知到一個事實,這個事實沒有被命名,但被敘述成某種類型,當我的斷言根據羅素先生的敘述詞理論進行分析時,困難就會消失。同樣,也有人會說,“凱撒之死”是對一件事體(event)的敘述,而“凱撒死了這個事實”只是“凱撒之死”的另一種表達方式。
這樣的反對是有道理的,但在我看來卻是不合理的。事實上,像“凱撒之死”這樣的短語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用法;通常,我們用它來敘述一件事體,我們可以說“凱撒之死”和“凱撒被謀殺”是同一事體的兩種不同的敘述。但是,在“他知道凱撒之死”、意思是“他知道凱撒已經死了”這樣的語境中,我們可以使用“凱撒之死”:在這里(這是在討論認識的時候所出現的情形),我們不能把“凱撒之死”看作是對某件事體的敘述;如果是的話,那么,整個命題就是“存在某件事體E,使得他知道E”,我們如若替換成對同一事體的另一種敘述,例如“凱撒被謀殺”,那么這個命題仍然成立。這就是說,如果他的覺知對象是“凱撒之死”所敘述的一件事體,那么,如果他知道了凱撒之死,那么他也一定知道凱撒被謀殺,因為二者是等同的。但是,事實上,他完全可以知道凱撒已經死了,卻不知道是被謀殺的,因此,他的覺知對象一定不僅僅是一件事體,而是一件事體和一個特征。
在我看來,凱撒之死這件事體和凱撒死了這個事實之間的聯系是這樣的:“凱撒死了”實際上是一個存在命題,它斷言某件事體的存在,因此類似于“意大利有一個國王”,后者斷言某種人的存在。那種事體被稱為凱撒之死,它絕不能與凱撒死了這個事實相混淆,正如意大利國王絕不能與意大利有一個國王這個事實相混淆一樣。
由此,我們已經看到,以“……這個事實”結尾的短語不是一個名字,也不是一個敘述詞;所以,它既不是一個命題的任何真正組成部分的名字,也不是一個敘述詞,由此,一個關于“a Rb這個事實”的命題必須被分析成:(1)命題a Rb,(2)關于a、R、b和其他東西的另外一個命題;從與事實的關系這個角度對認識所做的分析,不能被接受為最終的分析。所以,我們只能得出羅素先生的結論:判斷5的對象不是一個而是多個,精神因素與判斷的對象是多重相關的;但是,就這樣了事,正如他那樣,是不能令人滿意的。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這是一個簡單的多重關系,例如,這種多重關系可能是精神因素的各部分與獨立對象之間二元關系的組合,我們有必要進一步了解它,而且當所相信的命題的形式發生變化時,它又是如何變化的。同樣,一個關于敘述詞的理論如果滿足于看到“法國國王是聰明的”可以被認為是斷言了王位、法國和聰明的之間一種可能復雜的多重關系,那么這樣的理論就遠不如羅素先生的理論,因為羅素先生的理論確切地解釋了這種關系。
但在對判斷做進一步分析之前,我們有必要對真和假說點什么,目的在于說明,其實并沒有這樣一個關于真的單獨問題,這樣的問題只是語言上的一種混亂。真和假主要歸屬于命題。它們所歸屬的命題可以被明確地給出或敘述。第一種情況,假設它是被明顯地給出的;那么,“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真的”6,意思無非是說,凱撒是被謀殺的,而“凱撒是被謀殺的是假的”,意思則是,凱撒不是被謀殺的。我們使用這些短語,有時候是為了強調或出于風格原因,或者是為了表明這個陳述在我們論證中所占的位置。所以,我們也可以說“他是被謀殺的是事實”或者“他是被謀殺的與事實相反”。
第二種情況,命題被敘述,而沒有被明確地給出,此時我們可能會遇到更多的問題,因為我們得到的陳述在普通語言中無法消除“真的”和“假的”這兩個詞。所以,如果我說“他總是對的”,我的意思是,他所斷言的命題總是真的,并且似乎沒有辦法不使用“真的”這個詞來表達這一點。但是,假設我們這樣說:“對于所有的p,如果他斷言p,那么p是真的”,那么,我們就會看到,命題函項p是真的,這與p沒有兩樣,例如,它的值“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真的”,就與“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相同的。在英語中,我們添加“is true”(是真的),就是給了這個句子一個動詞,而忘記了“p”已經包含了一個(變形的)動詞7。如果我們暫且假設,我們所討論的命題只有一種形式,例如關系形式“a Rb”,那么這一點也許就會更清楚了;這樣一來,“他總是對的”可以表達成“對于所有的a、R、b,如果他斷言a Rb,那么a Rb”,而“是真的”顯然是多余的附加。當命題的所有形式被考慮到的時候,這個分析會更為復雜,不過本質并無不同;很明顯,問題不在于真和假的本性,而在于判斷或斷言的本性,因為在上述表述中,難以分析的是“他斷言a Rb”。
也許同樣明顯的是,如果我們分析了判斷,我們就解決了真這個問題;因為考慮一個判斷中的精神因素(其本身也常常稱為一個判斷),它的真假只取決于被判斷的是什么命題,而且,說這個判斷是a與b具有R的判斷,也就是說,如果a Rb那么它就為真,否則它就為假,我們必須解釋這是什么意思。如果我們愿意,我們可以說,如果存在a與b具有R的相應事實,它就為真,但是,這本質上不是一個分析,而是一個冗長的迂回說法,因為“a與b具有R這個事實存在”與“a與b具有R”沒有區別。
為更進一步,我們現在必須考慮信念中的精神因素。它們的性質將取決于我們在什么意義上使用信念這個模棱兩可的詞:例如,有可能說一只小雞相信某種毛毛蟲是有毒的,而這僅僅意味著它有過與此相關的不愉快經歷而不再吃這種毛毛蟲了。這種信念中的精神因素可能是這只小雞的行為的一部分,這與客觀因素(如毛毛蟲的種類和毒性)有一定的關系。對這種關系的精確分析是非常困難的,但是,我們很可能認為,就這種信念而言,實用主義者的觀點是正確的,即小雞的行為和客觀因素之間的關系是,當且僅當這些毛毛蟲真的有毒時,這些行為是有用的。因此,任何以效用p為充分必要條件的行為都可以被稱為對p的信念,而且,如果p,即如果它們是有用的,那么它們就為真。8
但它不是我想在這里討論的,雖然毫無貶低這種信念的重要性的意思。我更喜歡處理那些用語言、或者可能用圖像或其他符號表達出來的、有意識地斷定或否定的信念;因為在我看來,這種信念才是最適合進行邏輯批評的主題。
這種信念的精神因素,我認為是言語,大聲說出、自言自語、或僅存在于想象中的言語,它們以某種方式與相信或不相信的感覺相連并伴隨著這樣的感覺,而至于這種關聯方式,我就不在這里討論了。9為了簡便起見,我假定,我們所關心的這個思考者使用的是一種并非無規則的系統語言,并且使用了像《數學原理》中那樣精確的邏輯符號。這種語言中的基本符號可以分為名字、邏輯常項和變項。我們從名字開始;每個名字都表示一個對象,意思是它們二者之間的一個二元關系。顯然,名字、意義、關系和對象可能都的確是復雜的,所以,名字表示對象這個事實,最終不是二元關系形式,而是要復雜得多。10不過,正如在研究國際象棋時,琢磨組成棋子的原子是沒有任何收獲的,同樣,在研究邏輯時,對名字及其所指的對象進行徹底分析也會毫無所獲。構成這個思考者信念的,就是這些要素,依據它們,一個信念與另一個信念之間的各種邏輯關系就可以陳述出來,而它們的內在構成是非實質的。
僅憑名字,這個思考者就能構造出我們所說的原子句,從我們的形式觀點來看,這并沒有什么嚴重的問題。如果a、R和b是與他的語言相關的簡單東西,也就是說,是他有名字的實例的那類東西,那么,他會相信a Rb,因為他在頭腦中會把a、R和b的名字聯系起來并伴以一種相信感。但是,這個說法太簡單了,因為名字必須以一種適合于a Rb而不是b Ra的方式統一起來;這一點可以這樣解釋:R的名字并不是語詞“R”,而是我們通過寫出“a Rb”而在“a”和“b”之間建立的關系。于是,這種關系把“a”和“b”統一在一起的意義決定了它是信念a Rb還是b Ra。還有其他許多類似的困難,但是我打算把話題轉到更有趣的問題上,這些問題是在我們考慮更復雜的信念時出現的,這些信念的表達不僅需要名字而且需要邏輯常項,所以,我們必須解釋“非(not)”和“或(or)”這類詞的意義模式。
一種可能的解釋11是,它們,或者它們的一部分,例如可以用來定義其他邏輯常項的“非”與“且(and)”,都是關系的名字,因此它們出現于其中的句子與原子句相似,只是它們斷言的關系是邏輯關系而不是實質(material)關系。按照這個觀點,每個命題最終都是肯定命題,斷言簡單詞項之間的一個簡單關系,或者斷言簡單詞項的一個簡單性質。因此,“這是非紅的(This is not-red)”斷言了這與紅之間的一種否定關系,而“這不是非紅的(This is not not-red)”則斷言了這、紅與前一種否定關系之間的另外一種否定關系。
這個觀點要求一種與我截然不同的邏輯態度,以至于我很難找到一個共同的基礎來討論它。不過,還是有一兩件事情我想從批判的角度來說一下:第一,我發現對形式邏輯沒有任何解釋,只知道它是“必然事實”的集合,這是令人非常不滿意的。我認為,形式推論的結論在某種意義上必須包含在前提之中,而不是新的東西;我無法相信,從一個事實,比如一個東西是紅的,就可能推論出無數個不同的事實,例如,它不是非紅的、它既是紅的又不是非紅的。我想說的是,這些都只是用其他語詞所表達的同一個事實;同樣的事情也不一定會有這么多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我們可能不會插入一個詞“非”來表達否定,而是把我們所否定的東西上下顛倒寫出來。這樣的符號系統是不方便的,因為我們沒有被訓練去感知關于水平軸的復雜對稱,如果我們采用了這樣一種符號系統,我們就應該去掉這多余的“非非”,因為對句子“p”否定兩次的結果將只是這個句子“p”本身。
所以,在我看來,“非”不能是一個名字(否則的話,“非非p”就必須是關于對象非的,由此在意義上與“p”截然不同),而必須以一種根本不同的方式發揮作用。由此可見,我們必須允許否定式和析取式完全不同于肯定性斷言,而不僅僅是不同但同樣肯定的那些關系的斷言。所以,我們必須放棄“每個命題都斷言詞項之間的一個關系”的想法,這種想法似乎和舊觀點“命題總是斷言一個主詞的謂詞”一樣難以拋棄。
假設我們的思考者正在考慮一個原子句,他的沉思過程導致他要么相信這個句子要么不相信這個句子??梢约僭O,二者最初是由與原子句有關的兩種不同的感覺構成的,而且存在于一種相互排斥的關系之中;由此,斷言和否定之間的區別在于感覺的不同,而不在于像“非”這樣的詞是否存在。但是,為了交流的目的,這樣一個詞幾乎是必不可少的,相信原子句就通過大聲說出來進行交流、不相信它就和“不(非,not)”一起說出來。通過某種聯想,這個詞將會成為我們思考者內心語言的一部分,有時候,他會對“非p”感到相信,而不是對“p”感到不相信。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我們就可以說,不相信“p”和相信“非p”是等價的出現,但是在我看來,確定我們所說的“等價”的意思,是這個主題的最困難之處。這個困難存在于任何理論之中,但在我的理論中尤其重要,我認為,“非”的含義并不在于與對象的意義關系,而在于不相信“p”和相信“非p”之間的等價。
在我看來,相信“非p”和不相信“p”之間的等價性,應該依據因果關系來定義,因為這兩個出現有許多共同的原因和結果。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應該預料到其中的一個或另一個會發生,但并不知道究竟是哪一個,不管哪個發生,我們都應該預料到結果是同樣的。我們可以說,要等價就是要具有某些共同的因果屬性,我希望我能更精確地定義這些屬性。很明顯,它們一點也不簡單;相信“p”不會總是產生一致的行為。除了在特殊情況下,很有可能的是,根本就不會產生任何行為,因此,它的因果屬性只會表達其他某些條件被滿足時它所產生的結果。再說一次,只有某些種類的原因和結果才是必須承認的;例如,我們并不關心決定單詞韻律的因素和由單詞的韻律所決定的結果。
由此,對“非p”這個詞的相信感和對“p”這個詞的相信感具有某些共同的因果屬性。為了表達這個事實,我認為,這兩個出現表達了同一個態度,即不相信p或相信非p。另一方面,對“p”的相信感具有不同的因果屬性,因此表達了不同的態度,即相信p這個態度。很明顯的是,相信和不相信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們的內在本性,而在于它們的因果屬性,即它們的原因,尤其是它們的結果。因為,當a Rb的時候,我為什么要對名字a、R和b有一種相信感,而當非a Rb的時候,我為什么要對它們有一種不相信感,除非是因為這些感覺的效果往往比其他感覺更令人滿意。12
這樣,對于我不了解其語言的人,如果我談到他的時候,說“他相信非a Rb”,我的意思是說,在他的頭腦中出現了一個感覺和語詞的結合,表達著他相信非a Rb這一態度,也就是說,這個組合具有一定的因果屬性,在這個簡單的情形之中13,這些屬性可以被指定為那些屬于由不相信感和a、R與b的名字的組合,在使用英語的人那里,則屬于由相信感和a、R與b的名字,以及單數個“not”(非)的組合。除此之外,我們可以說,這些因果屬性以如下方式與a、R和b聯系在一起:只有由a、R和b的名字組成的東西才能具有這些屬性。(這就是句子的意義必須由句子中語詞的意義來決定的學說。)
當我們只處理一個原子命題的時候,我們習慣于把部分信念的中間態度留給概率論,而只考慮完全相信和完全不相信的極端情況。但是,當我們的思考者同時考慮幾個原子命題的時候,事情就復雜多了,因為我們不僅要考慮完全確定的態度,比如相信p且不相信q,還要考慮相對不確定的態度,比如相信或者p或者q為真但不知道究竟哪個為真。但是,任何這樣的態度都可以用它所認同或不認同的原子命題的真值可能性來定義。所以,如果我們有n個原子命題,那么,關于它們的真和假就有2n種相互排斥的可能性,一個可能的態度是,取其中的任何一個集合,并且說它是這個被實現的集合中而不是其余集合中的一個態度。所以,相信p或q就表示認同p為真且q為真、p為假且q為真、p為真且q為假等等可能性,但不認同p為假且q為假這一剩下的可能性。說對一個句子的相信感表達了這樣一種態度,就是說,它具有某些隨這個態度而變化的因果屬性,也就是說,哪些可能性被排除了,哪些可能性被保留了。大致來說,我們的思考者會不顧被拒絕的這些可能性而有所行為,但是,我不知道該如何準確地解釋這一點。
在任何普通的語言中,這種態度都可以表現為對原子句利用邏輯聯結詞所構成的復雜句的一種相信感;它究竟是何種態度,這要取決于這個句子的形式而非這個感覺。所以,我們可以簡要地說,句子表達的是態度,一個句子的意思是認同或不認同這樣或那樣的真值可能性,由此,意味著斷言或相信這個句子的人確是如此認同或不認同的。
在大多數邏輯記法中,句子的意義是由出現于其中的邏輯運算指號決定的,如“非”和“且”。它們的意思如下:“非p”,不管p是否為原子句,都表達了對p所不認同的可能性的認同,反之亦然;“p并且q”表達的是對“p”“q”二者都認同的可能性的認同,而不認同所有其他可能性。根據這些規則,任何從原子句利用“非”和“且”構造出來的句子的意思都是完全確定的,因此,“非”的意義就成了一條依據“p”所表達的態度來確定由“非p”所表達的態度的法則。
當然,這只能在直接以真值可能性為基礎的符號系統中才被用作“非”的定義。所以,在維特根斯坦先生的《邏輯哲學論》第95頁上解釋的記法中,我們可以把“非p”定義為將“p”的最后一列中的T與空格互換而得到的符號。但是,一般來講,我們總是使用一種不同的符號系統,其中“非”作為初始符號出現,不能被沒有循環地加以定義;然而,即使在這種符號系統之中,我們也可以問,“‘nicht’的意思是不”該如何加以分析,而上述評論就是要回答這個問題。在我們通常的符號系統之中,這些真值可能性最方便地表達為原子命題及其否定的合取命題,而任何命題都可以表達為一個它所認同的真值可能性的析取命題。
如果我們不加區別地對原子句進行邏輯運算,有時候會得到并不表達信念態度的復合句。所以,“p或者非p”沒有排除任何可能性,因此根本就沒有表達任何信念態度。它不應該被視為一個有意義的(significant)句子,而應該被視為一種退化14的情形,維特根斯坦稱之為一個重言式。它可以被添加到任何其他句子中而不改變其含義,因為“q:p或者非p”與“q”具有同樣的可能性。形式邏輯和純數學的命題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被稱為重言式,而這也正是它們被稱為“必然真命題”之所在。
同樣,“p且非p”排除了所有可能性,也不表達任何可能的態度:它被稱為矛盾式。
根據這些觀點,我們就可以解釋邏輯的、數學的或者形式的推論或蘊涵是什么意思了。當“如果p那么q”是一個重言式的時候,或者當“p”所認同的真值可能性包含在“q”所認同的那些真值可能性之中的時候,從“p”到“q”的推論就在形式上得到了保證。在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總是可以用“q且r”的形式來表達“p”,所以,可以說結論“q”已經包含在前提之中了。
在討論普遍命題之前,我必須對一個明顯的困難稍加說明。我們之前已經假定,在我們的思考者的語言中,名字的含義可能非常復雜,因此,在他看來是一個原子句的東西,翻譯成一種更精細的語言之后,可能就不再是這樣了。如果真是這樣,那么他的原子命題的真假組合實際上很有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事實上,“藍”和“紅”的例子應該就是這種情形,萊布尼茨和維特根斯坦都認為,“這既是藍的又是紅的”是真正自相矛盾的,只是這種矛盾被有缺陷的分析所掩蓋了。不管如何看待這個假設,我認為,形式邏輯并不會關心它,而是預設了原子句的所有真值可能性實際上都是可能的,或者至少是這樣來處理它們的。從“這是紅的”推論出“這不是藍的”,誰也不能說是像三段論那樣得到了形式上的保證。如果我回到剛才國際象棋的類比那里,這個假設也許可以與如下假設進行比較:棋子還沒有被磁化到在機械上不可能到達棋盤上某些位置的程度,因此我們只需要考慮象棋規則的限制,而忽略由棋子的物理結構可能帶來的任何其他限制。
到目前為止,我們只討論了原子命題以及由原子命題通過有限次真值運算所得到的命題,除非我們的解釋是完全不完整的,否則的話,我們現在就必須談談普遍命題,例如英語中用“所有”和“有的”等語詞來表達的命題,或者在《數學原理》的記法中用表面變元(apparent variable)15來表達的命題。對此我采用維特根斯坦的觀點16,即“對于所有的x,fx”應該被視為等價于“fx”所有的值的邏輯積,即等值于組合fx1且fx2且fx3且……,而“有的x,fx”則是它們的邏輯和。就這些符號而言,首先,由于在明確說明真值主目的時候,真值主目不再像以前那樣是被枚舉出來的,而是被確定為某個真值函項的所有的值,由此我們可以區分出普遍性成分;其次,我們可以區分出真值函項成分,在第一種情形中,它是邏輯積,而在第二種情形中,它是邏輯和。
關于普遍命題的新穎之處,僅僅在于用命題函項而非枚舉來說明真值主目。因此,普遍命題就像分子命題一樣,表達了與原子命題的真值可能性的一致或不一致,只是它們以一種不同的、更為復雜的方式來表達。對“所有的x,fx”的相信感具有某些因果屬性,我們稱它僅僅表示了與fx所有的值都為真這種可能性相一致。一個符號要具有這些因果屬性,并不一定要像之前那樣包含所有相關對象的名字并組合成適當的原子句,而是根據一種特殊的心理學定律,用命題函項的方法按照上述方式構造它就足夠了。
和以前一樣,這不能被看作試圖對“所有的”和“有的”所做的定義,而只是對“我相信,所有的(或有的)……”17所做分析的貢獻。
這種關于普遍命題的觀點具有非常大的優勢,它使我們能夠把維特根斯坦先生關于邏輯推論的解釋以及他關于形式邏輯由重言式組成的觀點推廣到這些命題。這也是解釋如何從“所有的x,fx”推論出“fa”、如何從“fa”推論出“存在x,使得fx”的唯一觀點。把“存在x,使得fx”看作是形如“F(f)”(f具有應用)的原子命題的另外一種理論就完全模糊了這一點;在a是紅的和紅的具有應用之間,它并沒有給出可以理解的聯系,而只是放棄解釋這種關系的任何希望,僅僅滿足于給它貼上標簽“必然的”。
但是,我預計反對意見會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首先,有人會說,a不能進入“所有的x,fx”的意義之中,因為我可以在從未聽說過a的情況下就斷言這個命題。對此,我的回答是,這是關于普遍性的符號系統的效用的一個根本部分,它使我們能夠對我們從未聽說過、因此也不知道其名字的東西做出斷言。除此之外,a是包含在“所有的x,fx”的含義之中的,這一點可以從以下事實中看出來:如果我說“所有的x,fx”,有人回答說“并非fa”,那么,即使我之前沒有聽說過a,他也毫無疑問是在反駁我。
第二個反對意見更為嚴重;有人會說,這種關于普遍命題的觀點,使得世界上有什么東西不像它真正那樣是偶然的事實,而是被邏輯所預設,或者充其量是一個邏輯命題。因此,它會敦促說,即使我對世界上所有東西有一個清單“a”、“b”、……、“z”,“所有的x,fx”也仍然不會等值于“fa、fb、...、fz”,而是等值于“fa、fb、...、fz并且a、b、...、z是所有東西”。對此,維特根斯坦會回答說:“a、b、...、z是所有東西”是無意義的,在他改進的同一性符號系統中根本就不能寫出來。對這個回答的適當討論,將涉及他的整個哲學,因此,也就超出了這里的討論范圍;我所要做的,就是用“你也如此(tu quoque)!”來進行反駁。如果“a、b、...、z是所有東西”是一個重言式,而我認為通過恰當的定義可以做到這一點,那么,這個反對顯然是沒有力量的;因為這樣的話,它就可以在不改變意思的情況下被去掉。所以,反對者會聲稱它不是一個重言式,或者用他們的術語來說,不是一個必然命題;他們大概會認為,這一點適用于任何這樣一類命題,也就是說,他們會認為,斷言一組東西是或不是所有東西,不能必然地為真或者必然地為假。但是我想,他們會承認,數值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都是必然關系、“存在一個x,使得fx”可以從“fa”必然地得出、從必然真命題必然地得出的任何東西本身都是必然的。如果是這樣,那么他們的立場就無法維持;原因在于,假設a、b、c實際上并不是所有東西,而是另外還有一個東西d。那么,d并不等同于a、b或c就是一個必然的事實;因此,必然地,存在一個x使得x并不等同于a、b或c,或者a、b、c并不是世界上僅有的東西。所以,即使在反對者看來,這也是一個必然的而非偶然的真命題。
最后,我必須強調我對維特根斯坦先生的感激之情,我的邏輯學觀點是從他那里得來的。我所說的一切都歸功于他,除了那些有實用主義傾向的部分18,在我看來,這些部分是為了彌補他體系中的一個缺口而需要的。但是,不管怎樣看待我的這些補充,也不管這個缺口應該如何來彌補,在我看來,他的形式邏輯觀念無疑比任何前人都有巨大的進步。
我的實用主義觀點源自羅素先生;當然,這個觀點是非常模糊的和不成熟的。我認為,實用主義的本質就是,句子的意義應該由斷言它將導致的行為來定義,或者更模糊地說,由它可能的原因與結果來定義。對于這一點,我是確定的,但沒有更確切的了。
【注釋】
1載羅素的《哲學論文》(Philosophical Essays),首次出版于1910年。參見Bertrand Russell,Philosophical Essays,London:Routledge,2009。
2這里的原文為“we can form a corresponding phrase beginning with‘the fact that’”。翻譯本文的過程中,原文中以“the fact that”開頭的短語都統一且唯一地譯成了“……這個事實”,所以這里也就相應譯成了“‘……這個事實’結尾”,后面同此。--譯者注
3參見Bertrand Russell,The Analysis of Mind,London:George Allen&Unwin,Ltd.,1921。需要注意的是,在《心的分析》(The Analysis of Mind)中,一個“信念”是我們所說的一個精神因素,并不是精神因素-關系-客觀因素的整個復合物。
4 用“敘述(詞)”而非目前流行的“摹狀詞”譯“description(s)”,來自金岳霖的《邏輯》:“P.M.的作者對于‘美國皇帝是胖子’這樣的話,很費了一番解析的功夫。這樣的話一方面有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有所謂敘述詞的問題。所謂敘述詞者在原書中為‘Description’?!當⑹鲈~’這一名詞很不好,可是如果我們改用‘形容詞’或‘摹狀詞’結果恐怕更壞?!璓.M.曾舉‘Author of Waverly’以為敘述詞的例。從這個例看來,原書中的‘Description’不便稱之為摹狀詞,或形容詞?!彼凇墩摰馈分幸膊捎谩皵⑹鲈~”;《知識論》中不再出現這些詞,只是說,“摹狀是description of特殊的”,也就是說,“所摹狀的是特殊的呈現,或類似特殊的意像。我們所比較習慣的說法,是說所形容的是特殊”。下文中用“事體”譯“event”,來自金岳霖的《知識論》:“所與中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而又以時間位置為終始的是事體?!裉斓脑顼垺硎疽患麦w?!?-譯者注
5 在我們看來,包括表達“有的東西就是這樣”(that something is the case)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識或觀點。
6 這句話的原文為“It is true that Caesar was murdered”,與前文“the fact that”的翻譯類似,我們把順序倒過來,譯為“凱撒是被謀殺的是真的”?!啊羌俚摹眲t譯自“It is false that”。在本段和下一段,拉姆齊提出了關于真的冗余論題;在下一段中,拉姆齊引入了命題量詞這種技術,從而在準形式化語言中來試圖解決哲學問題。對于拉姆齊冗余論題的發展,參見Arthur Prior,Objects of Though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1。--譯者注
7 這里要按照原文即英文來理解:添加了動詞“is true”的“p”是“凱撒是被謀殺的”(Caesar was murdered),后者包含一個變形的動詞“was”。--譯者注
8 相信aRb是有用的,意思是:做那些有用的事情是有用的,當且僅當aRb;這顯然等價于aRb。
9 自始至終我都在說,相信、不相信和單純的考慮之間的區別似乎在于“感覺”的存在與否;但是,讀者喜歡的任何其他詞都可以代替“感覺”,例如,“特定品質”或者“斷言行為”和“否認行為”等等。
10 這在名字的情形中最為明顯,因為名字通常由字母組成,所以它們的復雜性是顯而易見的。
11 尤其是參見J.A.Chadwick,“Logical Constants”,Mind,Vol.XXXVI,Iss.141,1927,pp.1-11。
12 拉姆齊在很大程度上從維特根斯坦那里得到了邏輯工具,但是最后的結論卻帶有實用主義傾向,這一點可以在對否定的分析中最為清楚地看出:拉姆齊同意維特根斯坦,非非p與p是同一命題,因此這里的“非”不是一個名字;“非”這個詞表示一種感覺上的區別、即肯定與否定的區別,所以,“不相信p”等價于“相信非p”。所以,拉姆齊用一種典型的實用主義方式,即通過把這兩種顯然不同的精神狀態的原因和結果的等價性去證實非非p與p是同一命題。--譯者注
13 在后面處理的更為復雜的情況中,除了提到特定的語言,在我看來,類似的說明是不可能的。顯然,有一些方式可以做到這一點,但我認為它們都是虛幻的。
14 在兩條直線或兩個點構成一個退化的圓錐曲線這個數學意義上。
15 “表面變元”即標準教材中的“約束變元”,例如,在全稱命題?xφx(或特稱命題?xφx)中,“x”的兩個出現都是約束出現,被全稱量詞“所有”(?)(相應地,被特稱量詞)所約束。--譯者注
16 很明顯也是約翰遜先生的觀點。參見其《邏輯》第二部分,第59頁。
17 即“I believe that all(or some)”。--譯者注
18 以及原子命題這個概念可能與語言有關的這個建議。
原載:《哲學分析》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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